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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研究生论文范文两篇

发布时间:2017-07-25 15:13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下面是两篇证券投资类的研究生论文范文,第一篇论文介绍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论文探讨了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因素。第二篇论文介绍了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给出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下面是两篇证券投资类的研究生论文范文,第一篇论文介绍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论文探讨了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因素。第二篇论文介绍了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给出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世界金融市场上发展迅速。通过对商业银行开展动因及影响因素的文献回顾,结合中国特殊制度环境,分别从资产池、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以及金融创新等角度,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若干重要方向。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动机;影响因素

  一、引言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组合形成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最早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于1968年发起的、向银行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以此为支持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最初是作为解决贷款资产流动性问题而创造的,后来被西方许多国家所效仿,逐渐形成了以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为基础资产的有价证券。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信息敏感的贷款转变为信息不敏感的资产支持证券,从而既能提高资产的周转率,又能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投资标的。从国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实践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有利于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等的协调发展。但是,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但过度的证券化也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因此,本文在回顾国外经典文献的基础上,详细梳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并有效分析发展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提出若干未来研究方向。通过文献梳理和分析,以期为促进银行业发展、稳定金融市场和优化制度安排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本文从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影响因素和研究展望展开。

  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机

  已有的研究发现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基于三大类动机,包括流动性需求、风险管理和监管资本套利。

  (一)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需求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Thomas[1]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提供者和转移者,流动性需求是商业银行进行证券化的最终目的和动机。Casu等[2]采用美国银行持股公司的数据,发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既可能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又可能是风险管理工具,具体哪一项表现的更强,关键在于资产池的初始设计结构,即商业银行的风险转移程度。

  但综合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表现出的流动性管理的目的更强。Farruggio和Uhde[3]指出在金融危机期间,商业银行会因为对流动性的需求而进行证券化。证券化成为商业银行获取融资的新兴渠道,一些商业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收购基金进行证券化来获得流动性,商业银行通过将流动性不足、长期资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资产转换成一种同质的、标准化的和能在有组织的证券化市场进行交易的流动性工具。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指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以最小成本争取获得最大安全保证的管理方法。商业银行会通过证券化来控制信用风险,减少流动性冲击所带来的风险。但通常商业银行会保留证券化第一层级损失风险作为向外部投资者展示其质量的信号,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信用风险的有效转移。故Gorton和Pennacchi[4]指出,更透明的证券化设计能够允许风险程度更高的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监管资本套利

  监管资本套利是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方式,在很少或不减少商业银行总体经济风险的前提下,大幅减少商业银行监管资本要求的过程。监管资本要求是指所需资本的金额取决于商业银行报告的风险水平,即商业银行是否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取决于市场对风险认知形式相符的合法的储蓄资本的要求。Beatty等[5]表明,当资本充足率较低或退税率较高时,商业银行可能开始进行资产销售。这是因为资产销售可允许商业银行避免“监管税”,即储备金要求、资本要求和存款保证金,从而套利这些资本要求。除了上述三大动机之外,也有研究发现商业银行出于降低融资成本和增加盈利的目的,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因素

  已有研究发现,信贷资产证券化受到宏观、中观以及微观层面等因素的影响,为全面清晰地总结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因素,本文分别从宏观经济层面、市场监管层面和商业银行个体层面三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与归纳。

  (一)宏观经济层面的因素

  1.经济因素Farruggio和Uhde[3]提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驱动,虽然经济状况会因为实体经济的影响而可能在不同的国家间存在差异,但经济增长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更为明显。这是因为经济增长通常与投资机会的增加有关,证券化使商业银行能够创造必要的流动性,减少通过举债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为更高的贷款需求提供服务,提高净利息收益率,增加贷款利润。但Maddaloni和Peydro[6]指出,经济增长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标准,即商业银行会面向更具风险性的借款人贷款。因此,商业银行会有强烈的动机通过证券化来对资产组合进行再构建。Farruggio和Uhde[3]则从金融危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影响的角度展开研究,研究表明,如果商业银行运行在具有较高经济增长的欧洲国家中,会更倾向于在金融危机期间增加证券化交易活动,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决定因素在金融危机前后存在显著不同。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指商业银行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排斥其他同类经济主体相同行为的表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Hakenes和Schnabel[7]指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当大多数有利可图的贷款机会已被利用时,竞争增加会降低平均贷款质量,新的贷款往往是质量比较低的贷款,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下降。为应对偿付能力的冲击,商业银行往往会对有利可图但存在风险的贷款进行证券化,从而提高贷款池的质量。

  (二)市场监管层面的因素

  1.制度环境市场制度环境包括借款人资质审查制度、信用评级和增级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信息不对称的强弱是制度环境质量的综合体现。Greenbaum和Thakor[8]特别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存款保证和监管会影响商业银行对融资模式的选择。信息不对称激发了未受监管的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贷款和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减少存款融资。此外,监管约束会激励商业银行的出表活动行为,即增加信贷资产证券活动。DeMarzo[9]指出,金融中介对资产的质量拥有信息优势,能够在发行市场甄别高质量以及被低估的资产,由此在发行市场产生高质量资产被折扣定价的逆向选择问题。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商业银行会对资产进行打包出售。但同时信息不对称也会增加商业银行进入二级市场的成本,并减少商业银行的活动。

  2.监管因素监管因素是指会影响监管机构达到相应监管目标的因素。Casu等[10]提出,为确保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不超过其参与的潜在利益,同时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标准化和透明度,监管机构有必要规范法规以及加强对证券化活动的监管。故可从巴塞尔协议III的角度具体提出证券化对监管机构的实践意义并相应作出调整。第一,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故需提高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二,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风险监管自留部分是否会转移出表,以及其对财务稳健型影响的不确定性,故需加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第三,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对证券化的敏感性,需加强证券化的监管审查程序。

  (三)银行个体层面的因素

  1.银行特征银行的特征主要体现为银行规模和类型两个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综合自身各方面因素所作的一种决策,资本化程度较低,盈利能力较低,负债较高的商业银行更有可能进行证券化。Farruggio和Uhde[6]指出,商业银行的规模越大,多样化程度越高,贷款增长越快,则其会从事更多的证券化活动。此外,Cardone-Riportella等[11]指出,中型储蓄银行为达到进入证券化市场的标准,会采用担保债务凭证的方式进行证券化,间接地将信贷转换为共同基金。

  2.资产质量银行资产质量是指特定资产在银行管理的系统中发挥作用的质量,资产质量的高低主要判别标准以能否满足银行长、短期发展以及偿还债务的需要。Greenbaum和Thakor[8]指出,质量高的资产似乎更易被证券化,而劣质的资产往往保留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这是因为在不存在存款保证和公共监管的环境中,假设贷款质量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对于传统的中介型存款融资模式和现今的证券化融资模式而言,中介机构、借款人和存款人/投资者之间是不存在差异的;反之,若借款人拥有存款人/投资者不能获取的私人信息,同时如果允许借款人购买信用证等来提高其部分信用,那么证券化融资模式下借款人的行为则能体现商业银行贷款的质量。

  3.信贷分类结构信贷分类结构主要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按照资产类型进行划分,有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企业贷款等。不同类型的贷款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不一样。住房抵押支持证券仅用于获取流动性,而中小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则有可能是出于监管资本套利,但不进行风险转移的目的。

  四、基于中国背景下的研究展望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于2009———2011年停滞,2012年5月重启试点,2013年8月扩大试点规模,2015年5月再次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一方面能够盘活商业银行存量信贷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缓解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时所面临的扩容压力。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在学术研究中,有关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而且主要集中于规范研究阶段。相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起步虽晚但发展势头迅猛的特点。

  同时,在我国的新兴市场的制度背景下,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也呈现不一样的特征与问题。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本文认为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悬而未决的话题。首先,已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制度环境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但未深入探究具体的制度环境的影响。如资产池基础资产质量的衡量、产品结构设计的细化、合理的定价机制等。

  其次,流动性释放和风险转移是否影响到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上的金融中介功能。再者,怎样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的潮流从监管的角度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最后,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之间的创新性联姻的背景下,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和具有电商背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研究。

  作者:吕怀立 林艳艳 单位: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

  摘要: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等违法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其结果既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促进诚信建设已成为证券市场当前的首要任务。本文主要从诚信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视角进行研究,通过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证明了激励约束机制是诚信建设的必要条件,并从经济学、法律和监管等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诚信建设;证券市场;激励约束机制

  一、引言

  为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资本市场要完善以奖惩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2014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要求;2015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另外20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大大约束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违法失信行为。随着证券市场诚信监督机制的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但与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还很大。上市公司报虚假信息、欺诈投资者、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与中介机构勾结等违法失信行为还时常出现,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在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发展和监管转型的背景下,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完善守法诚信的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中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可以形象地描述在无激励约束机制条件下的证券市场的两方交易,而引入“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激励”的方式则是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和对守信者进行激励的借鉴,能促使交易双方做出共同的理性行为。具体过程如下。假设:市场上有两个交易者S和B,S为卖方(Seller)、B为买方(Buyer);双方交易标的为商品或服务G(Goods);G对S产生的效用价值为α;G对B产生的效用价值为β,其中α<β;双方进行交易,成交价格为(α+β)/2;S与B在交易过程中,各面临两种策略:T策略和C策略,T策略为诚信策略(Trust)、C策略为欺诈策略(Cheat)。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交易双方面临的博弈矩阵见表1。如表1所示,在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的条件下,该交易的纳什均衡为(C,C),即交易双方都会选择欺诈策略。进一步,我们在双方交易的基础上加入第三方,同时对采取欺诈交易策略的交易方进行惩罚和对采取诚信交易策略的交易方进行奖励,惩罚成本为X1,奖励收益为X2。在加入“第三方惩罚”之后,交易双方S和B面临的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此时,如要使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为(T,T)即交易双方都选择诚信策略,则应该满足(β-α)/2+X2>[(α+β)/2]-X1,即X1+X2>α,也就是说在惩罚成本加奖励收益大于卖方的效用价值时,交易双方都会选择诚信策略。从上述推导过程可以看出,如果证券市场缺乏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和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必然会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违法失信行为。只有在加入第三方对市场交易主体的恰当激励约束,才能促使市场上的交易主体进行诚信交易。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作为经济人的市场参与者具有先天的逐利性,建设资本市场的诚信机制不能寄希望于市场主体的道德自觉,而只有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加入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和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才能促使市场主体诚信交易。以下将从经济学、法律以及监管等角度提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经济学角度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证券市场交易主体都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其交易动机和交易策略都是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对守信者进行经济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经济惩罚,从而改变双方原来的收益函数,是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最直接的方式。1.经济激励方面在经济激励方面,我们建议进一步提升守信或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守信或维权收益是指增加对守信者的经济奖励和维权者的经济补偿;降低维权成本是指将维权者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转移给失信方。对守信者进行经济奖励的方式很多,既可以将证券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状况纳入其信用体系,从而使诚信状况好的交易主体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进行借贷或融资,也可以由政府对诚信状况好的市场主体适当进行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对维权者进行经济补偿,可以借鉴消费和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在满足维权者补偿性赔偿收入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收入。在降低守信者的维权成本方面,我们建议将维权者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转移给失信者,这部分费用不仅包括律师费,还包括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比如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取证费等。守信者维权收益的增加和维权成本的下降,可以大大提高守信者维权的积极性,从而促进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2.经济约束方面在经济约束方面,我们建议提高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2倍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制度引入资本市场,更有学者甚至提出将目前封顶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改为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赔偿制度,最低赔偿额为维权者实际损失的10倍。同时,为防止高管追求短期利益而实施不诚信行为,可以效仿美国对高管薪酬制度进行改革。具体包括,对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其在薪酬组织和决策方面的独立性;同时建立高管薪酬的“追回”制度,在公司不诚信行为发生后,根据相关责任界定情况,适当追回高管已发放的薪酬。

  (二)法律角度

  提高维权收益、增加失信成本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守信者能够维权成功,失信者会依法受到惩处。但是,目前仍存在守信者举证困难、维权途径不畅通、对失信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是阻碍守信者维权、频发失信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推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丰富维权途径以及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是对守信者进行法律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法律约束的最有效方式。1.法律激励方面为激励守信者积极维权,降低维权时的举证负担,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应向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维权者进行适当的倾斜,在维权者的民事争诉中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运用,加重失信者的举证责任担当,减轻维权者的举证负担。在解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维权途径不畅等问题方面,可以采取相关学者的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协商、民间调解、申诉、仲裁与诉讼等组成的“金字塔”式的维权结构。同时,法院也要扩大对各类证券期货违法失信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受理因交易对手违法失信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维权者的民事赔偿诉请,并通过出台更加细致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来完善相关案件的审理,真正丰富证券市场的维权途径。2.法律约束方面为约束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完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建议立法机构增加对违法失信者行政处罚的幅度和力度。建议适当扩大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适用范围,市场禁入者的范围既要包括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董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该包括在证券期货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任职的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人员,如保荐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和投资顾问等;在增加行政处罚力度方面,对于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除了责令其停业整顿和对其进行相应罚款之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将证券市场的有期禁入改成终身禁入。在完善刑事处罚相关规定方面,建议立法机构立足证券市场实践,深入研究各种违法失信行为的盈利方式,并及时修订《刑法》,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以违法失信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各种行为入刑定罪,并进一步提高现有违法失信犯罪的量刑幅度,在对违法失信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受害者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情况,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主观态度以及对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影响程度。

  (三)监管角度

  目前,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行政监管和以各自律行业协会为代表的自律监管构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结构。推行“绿色通道”、行业黑名单、诚信数据库建设等措施,是监管角度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主要方式。1.监管激励方面为进一步激励证券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建议中国证监会及各自律组织进一步拓展“绿色通道”制度的使用范围。目前证监会对九大过剩产能行业的并购重组、公司债发行审核等开通了专门的“绿色通道”,沪深交易所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推行了“直通车”业务。上述“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符合条件公司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及信息披露效率。因此,证监会或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可以对诚信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开通“绿色通道”,在该类市场主体的IPO、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增加业务种类、信息披露等方面优先或简化审核。2.监管约束方面为有效约束证券市场的违法失信行为,切实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相关要求,我们建议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将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违法失信企业加入行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此外,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继续推进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等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一步丰富其信息类型和内容、扩展其信息来源渠道和形式,并进一步发挥诚信数据库的对外查询服务功能,提升市场主体决策的准确性和自我保护的水平。另外,国内监管可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先进经验,建立“告密者”制度。对于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的新闻媒体、公司内部员工等“告密者”,可以基于案件的罚款额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奖励,并且严格禁止“被告密者”对“告密者”通过骚扰、降职、降薪、解雇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告密者”制度实际上将更多知情的社会主体纳入了社会监管的范围,便利了相关部门对欺诈失信行为的调查,大大约束了证券期货行业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

  参考文献:

  [1]陈甦,陈洁.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运行逻辑与制度建构[J].证券法苑,2012(2):1~19.

  [2]庄心一.建设高度诚信的资本市场[J].中国金融,2012(24):10~12.

  [3]刘俊海.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法学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3(3):67~75.

  [4]袁康.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制度逻辑与实现路径———境外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证券苑,2012(2):409~428.

  [5]段涛.证券公司诚信义务:范围、责任和控制[J].证券法苑,2012(2):250~266.

  作者:付建波 曲淑改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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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研究生论文范文两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