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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9-04 15:06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这篇民事诉讼论文发表了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我国民事诉讼和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论文给出了一些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这篇民事诉讼论文发表了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我国民事诉讼和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论文给出了一些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关键词:民事诉讼论文,和解制度,完善

  社会日益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对纠纷问题的解决也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解决民事诉讼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经常使用的方式之一。在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中,虽然有以部门的明确规定,但是过于简陋。

  一、民事诉讼和解的含义

  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是需要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的,在长期联系与合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为了能够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必须设置一些标准与程序来衡量、解决,诉讼和解、法院判决便应运而生。和解分为诉讼外和解和诉讼上和解,和解顾名思义就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解决纠纷。民事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于诉讼系属中在法官面前,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让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让步,最终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对民事诉讼制度有一定的规定,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进行协商解决。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可自行进行协商和解,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就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条文简陋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的和解主要集中在第五章的当事人一节中,将其作为诉讼主体的一项权利,但这项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最为简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和解”,仅仅十一个字,便全部概括了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这行权利,如何行使这项权利,行使这项权利应该注意那些环节,以及行使该项权利达成的结果在诉讼上产生什么后果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可见,对于民事和解制度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是相当简陋的。

  (二)制度设计缺失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司法系统对该制度的运行也就缺乏规制。在国外,比如德国,和解与判决是有同等的效力的。但是在我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终结诉讼程序。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只能重新起诉,而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民事和解诉讼制度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较好的方式,为了更好地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民事诉讼和解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对于和解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启动。法官在整个过程中需要保持中立,进行适当的引导,促进和解有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应保持自愿原则,并且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应仔细审查,在和解之后,法院还需指导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书,并进行签署。

  (二)明确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相关法律应不断进行完善,明确指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及条件,诉讼和解应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不得适用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不得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

  (三)加强必要的监督在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中可明确规定,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需保证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都在场的情况下,交换意见,呈现证据,合理解决。要想和解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和解协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当事人通过和解规避法律,损害他人、集体利益。

  (四)贯彻落实和解结果对于和解形成的结果,应当形成相应的机制进行贯彻落实。一种方法是在双方和解之后,制定和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签署、盖章,使其具有与判决书相等的效力。另一种方法是在双方当事人和解之后,可以由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判决。这样可以增强民事和解制度的严肃性、稳定性,有助于不断完善民事和解制度。

  四、结语

  本文在了解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了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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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晋红,易萍.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学,1999(5).

  作者:马红婷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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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