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服务正当时学报期刊咨询网是专业的学术咨询服务平台!

热点关注:论文检索页是什么意思 如何证明自己发表的论文见刊了 可以快速见刊的普刊有哪些?
当前位置: 学报期刊咨询网学报论文范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研究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6 14:38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摘要:当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形式是有两种,一是外资企业自身向当地政府或行政机关投诉影响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二是由各地政府设置的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投资来源国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协会向当地政府、行政机关进行投

  摘要:当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形式是有两种,一是外资企业自身向当地政府或行政机关投诉影响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二是由各地政府设置的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投资来源国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协会向当地政府、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两种投诉机制的处理模式最终是由行政机关协调处理被投诉的争议。由此可看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仍存在部分问题待解决,才能进一步维护外商企业和外商投资者的利益,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投诉工作机制 协调处理

北方法学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现状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及其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诉人 ),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 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主要通过企业自身投诉、或由各地政府设置的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投资来源国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协会,来作为向当地政府进行投诉的投诉工作机 制。

  前述的各种投诉中心、协会或机构是作为联结外商投 资企业和行政机关的桥梁,不仅受理、处理、转交、督办 外商投诉案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和行政机构对话的平台, 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和信息服 务,协调解决其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外资软环境。但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 诉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问题

  首先,全国多数地区的“外商投诉中心”多数定性为事业单位,但多是和各地投资促进或招商引资的行政机构合署办公,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其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难免会让人怀疑其公正性。例如,作为东莞市外商投诉机构之一的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成立于 2001 年 10 月,是东莞市政府根据经济全球化和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为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及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而专门设立的一个政府机构,该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直属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也是东莞市的外商投诉机构,于 1992 年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商务局的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自 2002 年,协会从政府机构主导的团体逐步转变为以外商为主导的民间团体。但负责组织协调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受理和处理外商投诉案件只是其职能之一, 所以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端或纠纷,也是会让人产生怀疑。

  其次,外资投诉机构处理方式主要是同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调、转交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或督促行政机关进行整改等,实质上仍是行政处理模式。即相当于纠纷的解决者同时可能又是纠纷的参与者,在这种裁判员和运动员身份重合关系之下,外商投资投诉协调机构在真正处理投诉事项时,只具有柔性的协调功能,并没有实质的,能够对外商投资投诉事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的处理决断的权力。

  外商投资投诉协调机构履行的职能更像是信访职能,在外商前来投诉时,尽可能通过柔和的方式解决外商的投诉, 而尽可能地减少矛盾冲突比较激烈的行政诉讼的发生。这种模式容易产生相互推诿,且行政机关既是纠纷当事方又是纠纷处理者的双重身份不利于公平解决外资行政争议, 因此未来外资投诉不应以此行政处理模式为主。

  此外,立法层面,《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实施条例》皆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条文,但是过于形式化。如《外商投资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虽条例明确投诉机制,但未明确承担投诉机制的职能部门、未明确相关投诉的办理流程。

  三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应强调其独立法人地位, 各地的“外商投诉中心”不再定性为行政性事业单位而进行独立法人改造,使其不依附于任何行政机构,独立、统一、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对行政机关的投诉。

  赋予我国新型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更广的投诉处理空间,即强化对外资行政纠纷的居中处理,可考虑附设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更多地采用调解、仲裁等公正高效的第三方处理模式,以充分满足投诉者希冀快速解决纠纷的愿望。

  法学论文投稿刊物:《北方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07年,是由由黑龙江大学主管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法学学术期刊,大16开本,每期160页,双月刊,逢单月出版。办刊宗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制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培养法律人才。设置栏目有:理论法前沿、部门法专论、专题研究、外国法研究、中外法史研究、实践论坛、名家讲坛、青年学人论坛等。

  在立法层面,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政府部门设立投诉接待部门,建议接待、受理部门应该是被投诉的给予政策、承诺政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果是给予政策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平级单位作为牵头部门,在处理投诉、追责过程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容易让外商投资者丧失投资信心。完善与外商投资者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公平竞争,可以有力促进我国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利用境外优质资本、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雷冰. 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研究[D]. 武汉大学,2018.

  [2 徐芳.论我国新型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构建——兼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J].河北法学,2016,34(02):45-54.

  [3]欧达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探究——《外商投资法》26 条的适用、局限与完善[J].现代管理科学,2019(10):111-113.

  [4]李洁. 我国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5] 广东投资“ 软环境” 进一步优化[J]. 中国经贸,2003(03):50-51.

  [6]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J].司法业务文选,2006(35):28-30.

  作者:田嘉欣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xuebaoqk.com/xblw/5893.html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