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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0 16:42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次
摘 要:网络平台的自我规制在平台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平台规则设定越位、多重角色之间的冲突等实践困境。算法媒体平台基于大数据、算法技术以及用户权利让渡与政府授权,从社会合法性来源与法律合法性两个层面实现了权力的增能与兴起。但算法媒体平台天
摘 要:网络平台的自我规制在平台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平台规则设定越位、“多重角色”之间的冲突等实践困境。算法媒体平台基于大数据、算法技术以及用户权利让渡与政府授权,从社会合法性来源与法律合法性两个层面实现了权力的增能与兴起。但算法媒体平台天然的逐利属性决定了其掌握的私权力会逐渐膨胀,并不断挤压甚至减损其他主体的权力(利)。平台自我规制的优化路径应当基于权力调适的思路,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平台自我规制的程序性引导,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制定的问责体系,防止平台权力的无序扩张。
关键词:平台治理;算法媒体平台;权力博弈;权力调适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网络平台及其商业模式嵌入现实社会生产生活并产生重要影响,平台经济、平台权力、平台行为等概念开始进入法律视域并形成以“平台治理”为核心的法律议题,一大批耕耘于网络与信息法治领域的学者围绕平台权力、算法权力、算法解释、算法透明等前沿性问题展开了攻关研究并形成了系列成果,为网络平台治理研究提供了重要思路与现实路径。在这股研究热潮中,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范式转型过程中提出的新规制理念,自我规制理论已经被广泛应用到包括平台治理的实践中,其不仅拓展了平台治理的新思路,而且有利于回应政府规制能力不足、规制资源紧缺等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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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平台自我规制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现实困境,需要诉诸新的理论或者途径予以完善。在此背景下,随着平台治理实践的深入发展与实践反思,“元规制”抑或“对自我规制的规制”理论逐渐进入一些学者的研究视域,如有学者认为在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存在权利保障疑虑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算法规制的法正当性,可以适用元规制理论下的自我规制以改善和提高规制的绩效,并通过算法技术计算公共利益的限度,保障规制活动始终受到法律的拘束[1]。还有学者提出为了回应媒介融合带来的新问题以及减少政府的规制压力与成本,可以从文化、组织、标准和行为等方面构建完善平台自我规制的体制机制[2],等等。
这些关于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相关研究丰富了平台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为探索与型构平台治理模式、路径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但这些研究还存在较为泛化、实证性不足等问题。为丰富平台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拟在探析网络平台自我规制困境的基础上,以新浪微博等算法媒体平台为视角,沿循“算法媒体平台权力生成→平台权力对其他权力(利)的挤压→平台权力的调适路径”逻辑,尝试揭示算法媒体平台权力对其他权力(利)挤压的具体景象,回答如何通过对算法媒体平台权力的调适以增益其自我规制的效能等问题,进而为网络平台治理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二、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实践困境
网络平台的自我规制是指,平台主体基于自身的商业发展、迎合政府规制需要与防范可能潜在的风险,而开展的一系列自我完善、自我监管的措施。作为平台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网络平台的自我规制在平台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节点作用,能够有效应对大数据、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时代多重叠加背景下政府规制能力不足、规制资源分散等问题,但平台的自我规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实践困境。
(一)平台规则设定的越位
平台规则是平台主体设定的包含用户服务协议、运营规则、隐私政策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协议的总称,是平台主体提供各类服务、进行商业盈利、承担监管义务的依据,为平台运行机制及其生态构建奠定基础性框架,并体现出“一体多面”的特征。对于用户而言,平台规则体系确定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商事合同关系,包括用户进入平台的程序性事项、用户在平台中享有的权益以及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搜集、储存、处理等。
对于政府而言,平台规则体系实现了对政府授权监管职责的细化与具化,是平台对用户进行监管等相关职责的主要体现;从平台自我规制的角度来看,平台规制体系为平台进行自我规制提供了框架与行为指引,体现出平台自我规制的基本逻辑。因此,从平台规则体系的设定可以探析平台自我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从权利义务均衡配置的角度来看,平台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则体系框架的搭建,不得违反法律对网络安全维护、信息内容传播、网络信息保护、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信息服务许可准入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促使不同主体之间权利(力)义务达至均衡状态。但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的智能化、算法化、平台化,算法媒体平台所建构的规则体系已经对现实物理空间产生实质性影响,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法律效力[3]。在实践中,平台规则体系在具体的权利义务等实质性内容方面出现了大量的越位、失职现象,致使平台的自我规制如同束之高阁,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化解风险的效能。
尤其是近年来大型算法媒体平台凭借强大的技术、资本优势而日渐崛起,其主导设定的规则体系不断蚕食着其他主体的权利空间,进一步凸显出平台自我规制的困境。这是由于,尽管平台设定的规则体系表面上为各个主体在平台内的行为提供了预期导引,但实质上是平台与政府、用户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与调整。职是之故,平台规则不可能是价值无涉、追求公平正义的,在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与天然的逐利动机双重作用之下,平台主体势必会在其规则体系中以各种形式设定有利于其发展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相关条款,从而挤压甚至剥夺其他主体的权利空间及其资源。
(二)平台“多重角色”之间的冲突
随着大数据价值的释放以及算法技术的赋能,平台型企业的强势崛起及其私权力逐渐影响着社会结构的优化调整,改变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方式,重塑着传统经济生产方式。与此同时,平台型企业的主体性质也发生着悄然改变,其已经突破了传统单一的商事主体角色,还承担着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等公共职责。平台作为组织新型生产力的市场私主体与承担公共治理职能准治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会在其自我规制过程中放大甚至加剧商业逐利与公共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既作“球员”又做“裁判员”的角色困境,深层次地影响着平台自我规制的实际效能。
一方面,平台的私主体本质属性不断消解着平台自我规制的效能;另一方面,平台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不得不强化自我规制。平台主体依托其技术、信息、架构优势日渐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节点,但平台主体在行使这些带有明显准司法权、准行政权、准裁判权性 质的权力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的风险。而权力行使应当具有公共性、责任性等基本价值属性与价值诉求的内在要求[4],决定了平台主体须通过强化自我规制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理妥洽。因此,平台主体“多重角色”及其内在私利与公益之间的价值冲突,使得平台的自我规制呈现出不断消解与逐渐强化的拉锯态势。
三、困境根源:算法媒体平台权力的生成
算法媒体平台是以算法及其架构为核心驱动与基本载体,通过算法技术在数据的收集、关联、分析、过滤、处理、推送等全流程的内嵌化应用,实现信息智能分发与数字经济需求双向适配的网络媒体平台。正如传统经济领域的基本权力来源为资本、资质、原材料和土地,算法媒体平台权力的兴起也有着特定的权力来源——数据与算法。
(一)社会合法性:大数据与算法
⒈数据层面:大数据、数据监控与数据权力随着信息技术、大数据、算法日渐嵌入人类的生产生活,当今数字经济的网络化、智能化、数据化发展结构逐渐将人的“生物-物理空间”属性延伸至“虚拟-网络空间”,使得数据资源成为不可替代的新型生产要素。但数据被导入生产消费环节的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数据监控”“数据权力”等现象的产生,并强化算法媒体平台的权力。数据监控是指平台主体通过代码架构与算法技术实现海量数据采集和挖掘而对主体进行的追踪和监督。
这一监控过程不仅是平台主体持续收集数据,并通过“数据画像”进行精准信息分发的必要方式,也在实践中呈现“规训”的实质效能,从而影响甚至操纵用户主体的行为。“数据库像监狱一样,连续不断地在暗中有系统地运作着,收集个人资料并组成个人传略……数据库的信息瞬息之间就可以流过全球范围的赛博空间,对人们实施监控。数据库无须任何狱卒的眼睛就能‘审查’我们,而且它们的审查比任何人都更加准确、更加彻底”[5],因为“规训的实施必须有一种借助监视而实行强制的机制。
在这种机制中,监视的技术能够诱发出权力的效应”[6]。当前,数据监控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商业战略,以其精准性、隐蔽性和智能性成为现代监控技术的心脏,在挖掘商业情报、分析用户行为和监控社会舆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使权力之眼弥散到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7]。可以说, “数据监控”就是“数据权力”的现实表征。
一方面,人们在无形的数据监控过程中已经成为网络平台进行资本积累与增值的“数字劳工”,时刻接受数据权力的影响甚至支配;另一方面,算法媒体平台通过算法技术抓取用户兴趣,通过标签化、计量化的方式不断地对相关信息进行精准投放,影响甚至操控用户的行为选择倾向,从而实现对人的注意力与思维范式的规训,以迎合数字资本的需要。
⒉技术层面:算法、算法架构与算法权力
一般而言,算法是基于数据进行输入、输出程序的特定指令。聚焦到算法媒体平台中,算法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吸引、保持、提高用户数量,增强用户黏性,提高用户参与度等一系列计算程序。
基于架构作为代码及其规则在网络空间的具体延伸这一基础性视角,算法架构可以理解为算法技术在平台内具体发挥实效的组织框架体系,其诞生并依托于具体的应用场景,通过场景汇聚生产性资源,形成各类社会关系,从而促成更快更多更高效的信息流通、链接与交易。其具体应用逻辑体现为:算法架构利用信息与算法技术将数据库中的各项数据分解为更细小的模块与微粒,并通过重构“用户画像”实现对数据的重新排列、组合、链接与创造性使用[8]。
算法、算法架构为算法权力的兴起奠定了重要基础,并构成了算法媒体平台权力的主要载体及其实现维度。一般而言,科学技术及其物化产品作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工具,本身没有价值负载,也不具备政治、权力属性[9]。但当科学技术对人的权益构成直接影响,并且与资本利益结合的情形下,科学技术就有可能异化并产生实质性影响力。
在算法媒体平台中,算法权力直接地体现为对信息生产、流通过程的控制,即平台主体设计的各种应用场景、嵌入程序、通信协议、分发结构决定了信息的生产与流通,塑造了平台中的信息流;其设定的各项规则、条款可以直接作用于用户主体,且用户只有“遵守-应用”或“不遵守-退出”两个选项。同时,随着算法等人工智能的迭代演化,这些技术应用的不可控性会更加凸显并带来一系列社会和生存风险[10],并逐渐使得算法与人的行为相分离,对传统的“行为-责任”规则逻辑造成冲击,致使传统的规制手段无法有效作用于算法系统。由此,算法摆脱了被人类控制的“工具”地位而产生权力化趋势[11],影响并塑造着社会的运行方式。
(二)法律合法性:用户权利让渡与政府授权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洛克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国家的权力则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衍生并结构化的。这种权利(力)起源的不平等决定了个人权利先于国家权力存在,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为了追求社会稳定、财产保护等特定要求而出让部分权利形成的一种契约关系。
类似于洛克自然权利学说中关于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观点,算法媒体平台的权力也是基于用户部分权利的自愿让渡而产生的。表面上,平台凭借前置性的协议、约定,与用户平等地建立起了契约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实际上,在这些协议或者约定之中隐含着平台的权力意志,即平台通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迫使用户让渡自身享有的相关信息权益,由此进一步加剧了平台 之于用户的不对等隐性权力结构的形成。这恰如加尔布雷斯所认为的,权力的实现建立在两种基础上,要么是建立在强制力之上,要么是建立在同意之上。前者通过暴力、军事实力等硬实力实现,而后者则通过辩论、说服、宣传来实现。
无论是哪种基础,都高估了权力实现过程中的人们的理性能力,传统的社会交换论和理性选择理论更是直接认为权力建立在理性交换的基础上[12]。以新浪微博为例,其凭借《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明确授权式的相关条款,对用户授权平台的相关权利进行了“列举+概括式”的规定,如4.5、4.7条款中,微博平台随时对用户账号进行自动化行为的检测,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投放。可见,平台通过前置性协议、约定的方式不仅确立了其与用户之间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悄然通过此种建立契约的形式,不断汲取用户权利而强化着自身的权力能力。由此,算法媒体平台从社会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两个层面获取了权力资源,塑造起以平台制度规则为基本框架的权力空间,逐渐将传统网络空间的权力结构由“二元”拓展为“政府公权力-平台权力-用户私权利”的三元结构。
四、潜在风险:算法媒体平台权力对其他权力(利)的挤压随着算法媒体平台在社会生活中的结构性嵌入,其所掌握的这种技术性权力不断得以强化,甚至在与其他主体的权力(利)博弈中逐渐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加剧平台自我规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可以从平台权力与政府公权力、平台权力与用户私权利之间的博弈中进一步审视。
五、权力调适:对算法媒体平台自我规制的引导
基于平台自我规制存在的困境、根源与具体景象的阐释,可以看出平台权力的生成及其不断膨胀决定了平台主体难以真正实现对自我的规制。尽管权力具有天然的压制性、膨胀性,但权力是可以被驯服的。因此,为了实现平台自我规制及其对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之完善的实际效能,必须加强对平台权力的引导,即实现其他权力(利)主体对平台主体自我规制过程的调控与治理。
但这种权力引导并非其他权力(利)主体对平台自我规制的直接介入,而是以上述平台自我规制存在的困境为切入点,通过设定规则、指南、标准等方式实现对平台主体的行为引导,从而实现促进技术发展、合理限制平台权力、优化规制资源、增强规制合力之整体性效能。对此,平台自我规制的完善应当保持适度的积极主义[19],在遵循政府公权力部门对其引导的妥恰性、程序嵌入的正当性、规则设定的法治性原则基础上,通过加强程序性引导与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制定的问责体系等方式,实现平台自我规制的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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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海.全面依法治国的法经济学思考[N].光明日报,2015-06-11(7).
[4]徐汉明,孙逸啸.算法媒体的权力、异化风险与规制框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0(06):12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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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覃诗雅.监控的现代嬗变——对资本主义监控的批判性审视[J].国外理论动态,2020(01):54-60.
[8]胡凌.论赛博空间的架构及其法律意蕴[J].东方法学,2018(03):87-99.
作者:孙逸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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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规制从权力生成到权力调适以算法媒体平台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