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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0 10:33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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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的判断不同,银行无法通过核实身份证件记载年龄等直接外观来判断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状态。 银行作为交易相对方,只能从成年客户的外在行为举止、语言能力、逻辑思路清晰度等方面来判断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但何谓正常的精神状态至今仍存在争议。 民法典为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认定提供了一项法定程序。
法院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裁决对银行办理业务的影响
关于法院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裁决对银行办理业务的影响,商业银行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法院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裁决对银行有何法律约束力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优于交易安全,交易相对方不得因善意信赖行为能力欠缺者,认为其有行为能力而主张其法律行为有效。 民法典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法律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其因不能辨别交易行为的内容和后果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一旦法院裁决认定某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应地,在银行实务中,一旦某成年人被法院依法裁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不得因其为成年人且业务人员不知该认定裁决存在就善意相信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有关交易行为有效。 对银行来说,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作出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裁决,其法律约束力应当表现为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约束力,即一旦行为能力欠缺者获得法院的认定裁决,则其在诉讼中可以直接依据该裁决主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需要就此另行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如无证据证明交易时行为能力欠缺者心智正常或心智状况与业务要求相适应,就应当接受该裁决的约束,承担交易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若银行能够完成前述举证责任,法院则认可有关交易有效。
2.法院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裁决是否为唯一有效的判断依据
现实生活中,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或维护声誉等考虑,主动及时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数量占比极低。 因此,若将法院的认定裁决作为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事实的唯一有效依据,现实生活中将有大量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他们将不得不承担实际不能辨认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这在法律上显然不公平,也不符合我国人权保护的国策理念。
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获得法院认定裁决的当事人提出的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张,法院并不会简单因其未获有关法院认定裁决就驳回其主张,而会要求其完成实施交易时其行为能力欠缺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才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张某某与某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应经法院依法宣告,未经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其所独立实施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其应就智力、精神状况而导致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仅提交了残疾人证,证明其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并不必然导致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未予支持。
在未获法院认定裁决的情形下,如当事人提交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能够证明其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别交易行为的内容和后果,法院将因其举证责任的完成而支持其主张,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令有关交易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与某银行乾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虽然案中当事人没有获得有关法院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决,但法院基于其提供的医疗机构鉴定意见,支持了当事人应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张,案中担保合同的签订未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担保合同被判无效。
3.法院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裁决是否具有溯及效力
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发生后获得的法院认定裁决来主张其实施交易时行为能力欠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主张法院认定行为能力欠缺的裁决对以前已发生的交易行为具有溯及效力。 从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来看,认定裁决应当是从裁决生效之日起对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和交易相对方具有约束力,即从该时点开始,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可以因其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裁决免除举证责任。
交易相对方则应当从该时点开始接受该裁决的拘束,就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在交易时具备识别交易内容和后果的能力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就应当因该裁决承担交易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对该时点前发生的交易行为,当事人不能直接以该裁决为依据主张其签订交易合同时欠缺行为能力,应当就其签订交易合同时的行为能力状态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将不支持其行为能力欠缺的主张。
例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鹿某与某银行单集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能力人的裁决是在其借款行为发生后作出的,当事人仍需就实施借款行为时的行为能力状态、能否辨认交易行为的内容和后果进行举证。 本案中,法院因当事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而认定其行为能力欠缺的主张不成立。 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季某某、支某某等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在担保合同签订后有关法院作出的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决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来判断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不具备识别合同内容和后果的能力,从而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判令担保合同无效。
银行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民法典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程序对作为交易相对方的银行有着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会令银行在日后可能面临的诉讼纠纷中就客户的行为能力健全,或行为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为控制有关法律风险,建议银行在办理借款、担保等业务时通过询问调查程序对客户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进行认真研判,如发现其举止异常,应当及时通过当地法院司法文书网站查询客户住所地法院裁定文书,核实是否存在客户个人已被法院认定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形。 如发现客户被认定行为能力欠缺,应及时停止办理有关借款或担保业务,以避免引发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如未发现该客户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裁决,银行也应当与客户家属、最新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联系调查了解客户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任何行为能力欠缺风险的情况下,方可与其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否则应当停止业务的操作。 为保障能够在日后可能面临的诉讼纠纷中对客户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充分举证,银行应当对上述询问调查客户过程进行全程视频录像。
其次,尽管司法界已有观点认为,存款行为可因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被列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但为防控存款业务中因客户行为能力欠缺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建议银行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范办理存款挂失、凭证更换、密码更换等业务,不应随意因客户健康不佳、行为不便等情形允许他人帮助其完成凭证填写、密码输入、签字确认等操作,对客户存在明显智力或精神障碍等的,要及时停止办理业务,并联系通知其家人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对其行为能力欠缺状况进行核实,努力避免因客户行为能力欠缺争议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投资理财产品具有风险,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与购买理财产品的业务要求明显不适应,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银行不应对其销售理财产品。
当事人具备签约能力且能够识别合同的内容、判断合同的风险,是合同有效的基本前提。 对银行来说,有效识别成年个人客户是否具备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存款合同、理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对防控风险至关重要。 近年来,银行客户以其行为能力欠缺,就其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纠纷不断增多,民法典对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程序可为银行防控风险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蘧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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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成年人行为能力状态认定规则对银行办理业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