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服务正当时学报期刊咨询网是专业的学术咨询服务平台!

热点关注:论文检索页是什么意思 如何证明自己发表的论文见刊了 可以快速见刊的普刊有哪些?
当前位置: 学报期刊咨询网学报论文范文》网络空间化时代演变与刑法对策

网络空间化时代演变与刑法对策

发布时间:2017-06-19 15:58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这篇网络工程师职称评定论文发表了网络空间化时代演变与刑法对策,信息化时代让人类生活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论文探讨分析网络“空间化”的时代演变和相对应的刑法,提出在三网融合时代,更需要传统刑法回应网络空间化,让网络秩序处于一个稳定的阶段。

  这篇网络工程师职称评定论文发表了网络空间化时代演变与刑法对策,信息化时代让人类生活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论文探讨分析网络“空间化”的时代演变和相对应的刑法,提出在三网融合时代,更需要传统刑法回应网络空间化,让网络秩序处于一个稳定的阶段。

网络工程师职称评定论文

  关键词:网络工程师职称评定论文,网络空间,司法解释,形势政策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社会发生质的飞跃,不仅让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得到提升,时间空间得到扩展,还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但是网络却让人类社会的关系形态发生改变,人们对网络的认识已经处于固定状态,对于出现的一些网络犯罪却颠覆了他们的认知,所以在优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应该将刑法延伸到网络空间中。

  1网络1.0时代:刑法对网络“空间”属性的初步认识

  1.1学理的争论

  网络的早期形态就是1.0时代,由于它是在互联网的早期,只用很少用户才能介入网络,各个用户之间都是相互信任的。但是网络重点应用是其作为一个沟通媒介,用户只是网络信息的受众,在1.0时期出现的网络犯罪,主要是计算机犯罪,中国在1997年在刑法中就规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就是犯罪,但是台湾地区确认为它只是一种相对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刑法就无法判定其性质。但是这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回应这些针轮,台湾又修订了相关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的人员都要实行一定的惩罚措施[1]。

  1.2实务的倾向

  我国刑法在第246条提出,公然捏造事实对他人造成名誉伤害就属于犯罪,这种“公然”是对犯罪发生的场所和空间提出要求。有人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公开在电子公告栏上辱骂别人,能否判定为“公然”?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就像一群人按先后顺序阅读一本杂志一样,但是从性质上讲,BBS相当于现实世界的公告栏,所以可以构成侮辱罪。台湾学者认为其言论自由也是受法律法规约束的,但网络也给其提供了空间。

  2网络2.0时代:刑法对于网络“空间”属性的明确确认

  2.1立法对网络空间属性的倾向态度

  在网络2.0时代,网络犯罪已经实现了计算机利益到网络利益的一个转变,在刑法285条中指出,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系统虽然属于网络犯罪类型,但是重点关注的是网络安全问题。例如侵入他人邮箱地址就像侵入电子邮件。刑法252条指出,只有私自篡改他人邮箱地址才能破坏电子邮件的数据,破坏电子邮件的前提是闯入一个封闭空间,网络是一个专门存放电子邮件数据的服务器,就像一个大仓库。从这可以看出,我国刑法造前期就已经认为网络属于独立空间。

  2.2司法对网络空间属性的若干确立

  同立法相比,司法解释也需要触及到网路空间属性问题,但是一般都是扩张型解释,例如在网络上建立一个赌博网站,也会属于赌博。在2005年的额“两高”提出,一般以营利为基本目的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是代理赌博网站,接受赌注行为的,就归属于网络赌博。但是在2010年,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又联合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赌博视频也属于网络赌博的一个部分。

  3三网融合时代进一步优化网络空间属性

  3.1中国刑法继续坚守评价立场

  在网络3.0时代,各种刑法制度已经趋于完善,我国对于网络空间中出现的诽谤、造谣等现象有了刑法定性,在2013年出台的《网络诽谤解释中》指出,利用网络辱骂和恐吓他人,或者是散布虚假消息的行为都会以寻衅滋事罪来实施处罚。在三网融合时代,网络行为不再处于虚拟环境中,且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应正视网络的空间性,初步摸索刑法使用策略。

  3.2美国刑事司法程序若干启示

  在研究美国刑事司法程序事,会给我国刑法适用策略带来一些启示。由于美国的最高法院给出裁定关于警察能否随便搜查公民的手机,这让我们从另一个层面上理解了网络的空间性。美国宪法规定,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警察是没有任何权利去搜查和扣押公民的财产。换句话说,警察只有在宣誓保证所说情况属实,知晓搜查地点和人物,才能够从法院获取搜查令。同时在发生一系列案件后,终于认为警察在无搜查令时,无权查看嫌疑人的手机。因此可以从手机事件上看出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属性。

  4关于刑法视域下网络空间化的本质的反思

  中外在网络信息时代,承认网络的空间性且赋予刑事法的认可,是在进行传统法律转型时必须做出的选择。网络的一个属性就是网络空间化,基本属性为工具属性,商人认为网络可以成为经营平台,记者认为,网络能够作为传播信息的媒介等等,不能人的认为都不一样。只有网络空间的现实基础存在,才能让网络趋于社会化;由于传统的刑法从网络1.0时代逐渐发展到三网融合时代,就应该认为刑法始终坚持网络空间化;由于我们一直置身于这个网络社会中,应该让网络发挥其塑造社会的作用,实时更新传统法律的规则。

  5网路空间化的刑法具体应对措施

  网络利益大多数是现实利益衍生出来的,表现形式有差别,所以对待比较新颖的网路犯罪方式,应在网络背景下,重新解释传统罪名中的关键词,在法益内容相同的前提下,让其符合网络时代的发展;如果法益内容不同,不能够用传统的罪名约束网络失序行为,就应该利用刑事立法的方式构建出新的罪行规则。

  6结论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所有犯罪类型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但是刑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罪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刑法的发展,所以在网络空间化的背景下,加强刑事立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臧金磊.探究网络涉毒行为的实务问题及刑法的应对[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28-32.

  [2]于志刚.网络“空间化”的时代演变与刑法对策[J].法学评论,2015(2):113-121.

  [3]于志刚.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与刑法分则的转型路径[J].法商研究,2014(4):44-53.

  作者:李夏平 单位:河北省唐山市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推荐阅读:《计算机科学与探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计算机学报级高级学术期刊,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刊,被列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并被“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波兰《哥白尼索引》”收录。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xuebaoqk.com/xblw/1578.html

《网络空间化时代演变与刑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