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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10 22:36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次
比特币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本文是一篇 学报期刊投稿 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比特币的属性及其法律规
比特币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本文是一篇学报期刊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比特币的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 比特币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与虚拟货币不同,比特币的流通对现行货币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伴随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增多,目前并未被法律所认可的比特币,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本文将通过分析比特币的属性,研究如何定性其法律地位及处理其纠纷的法律机制,更好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稳定。
论文关键词 比特币,货币,权利属性,特殊的物
从2008年比特币诞生到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比特币,比特币对于现行货币体系产生了冲击,在众多国家尚不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情况下,比特币的交易愈发变得神秘,其风险也深不可测。
随着我国比特币交易日益频繁,针对比特币的讨论也越发激烈。然而作为新兴的“货币”,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仅在今3月中旬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目前尚没有法律对其予以规制,本文将探讨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障碍,以及法律保护必要性。
一、比特币的概念与性质
(一)比特币的概念
比特币,其概念由中本聪(化名)在2008年提出。随后,他以公开对等、共识主动性的理念为基准,把密码学原理、对等网络技术和开源软件相结合,开发出能自我完善的、免费的比特币应用体系。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电子币,数字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资产。笔者认为,比特币应属于虚拟货币,主要在网络平台中发挥交易功能的“电子货币”,而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意在限制比特币交易,折射出我国对于比特币交易的态度,但是作为一种现实的交易方式,比特币在受追捧的现状下,将会维持用户不断增加的现实。比特币,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虚拟的财产”。尽管比特币本身并不具有实体性,但其法律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与稳定。
(二)比特币的性质
1.虚拟性。比特币本身不具有实体性,比特币交易只是通过网络电子支付的方式实现。比特币的本质是一种虚拟的存在,比特币只是电脑程序中的一段代码,仅存在于网络服务器甚至是存在于硬盘中。笔者认为,比特币的价值存在于网络空间,是货币交易体系在市场中扩大化的体现,基于市场投机因素而快速增长,脱离网络空间比特币只是虚拟的数据,无任何实质价值。
2.匿名性。比特币的匿名性源于其具有虚拟性,在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处理,使比特币无法实现有效监控。比特币在流通过程中广受欢迎的重要意义在于匿名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使外界无法获得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的具体信息,无法辨别比特币交易者的个人身份。这样比特币所具有的交易方式可以做到完全匿名交易,无法跟踪。
3.流通的自由性。比特币的产生,迎合了当前一部分人们对于现行货币体制不满的心理,在现行货币体制下,货币的发行量受到发行机构的控制,流通环节具有可控性和监管性。比特币在交易中只需要通过网络虚拟账户的确认即完成了交易,极大方便了交易过程。比特币能够最大限度保证个人隐私,由于没有交易具体信息也就无法实现监管,对于货币理想主义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
二、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一)比特币在民法学上的意义
比特币被一些人视为货币体系的发展,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货币理论体系的法律化。通过上文的分析,比特币已经初步具有了货币的基本职能,可以视为比特币具有了“货币化的外观”,货币的重要职能就是流通和贮藏,黄金和白银具有的物理特性决定了其能够一直成为人类的货币。现代货币的本质依然是一般等价物,其纸质货币本身不具有价值。笔者认为,比特币虽然具有“货币化的外观”,但其无法取代现实货币,其虚拟化的实质,无法像金银货币一样具有实体性,比特币具有极高的技术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二)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属性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在分类上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民法上的物已经有了广义的概念,只要能够行使排他和管理支配职能就应当认为其具有了物的广义特点。作为财产的物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无论是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均表现出人对物的关系是形式,而人与人的关系是其实质。笔者认为,比特币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具有客观存在性。比特币与传统财产纵有不同,其基于网络空间而存在,具有独立性和现实的价值性,且高度的抽象存在,应视比特币为特殊的物,具有权利客体的属性。
(三)比特币的权利归属
从经济上看,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是具有强制流通性的铸币或者纸币。从法律上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 比特币的获取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比特币不依托于任何发行机构,其获取来源只能通过“做矿工挖矿”和“做商人收购”。比特币的所有权归属,应当归属于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占有者。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虽然有特殊性,但是其所有权权能是充分的。笔者认为,比特币用户对其享有的所有权,一般具体表现为对比特币的直接支配,包括参与挖矿、自主决定对比特币的转让、赠与、甚至抛弃、排除他人损害的侵犯行为等。将比特币作为特殊的物,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失为权宜之计。
三、比特币合法化存在的障碍
(一)缺乏制度保障
比特币是否作为货币的性质被认可,是比特币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在去年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尽管我国比特币交易呈现增长趋势,但通知明确了其性质,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不被认可,其无法全面受到法律保护。
(二) 监管难度大
比特币交易中存在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都为其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正因为政府无法实现对比特币的全面监管,则无法预估比特币交易所带来的风险。比特币在交易中无法实现有效监控,这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便利,比特币交易极易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洗钱工具。由于缺乏监管和保障,比特币交易同样是不安全的,对交易者来说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保障。当前在使用比特币的国家里,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和部门,那就使比特币的发展存在制度障碍,不利于比特币交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 抵御风险性弱
比特币交易风险大,没有有效的抵御风险能力。比特币的交易过程极为简单,网络平台就是其交易的基础,交易也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基础上,一旦发生侵害,比特币使用者无法及时获得帮助,法律也没有相对的应对机制,这就给比特币交易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当比特币使用者遭受到侵害,侵权者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都有可能通过互联网侵害其利益。此外,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害行为隐蔽性极高。在网络安全堪忧的背景下,发生比特币被盗用、数据被损毁等一系列问题中,则无法追踪比特币的盗用的情况。在没有法律和技术的支持下,比特币极易成为攻击对象,其不具有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 比特币的法律规制
(一)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在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无法被政府认可的情况下,就无法对比特币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就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目前我国对于比特币仍持否定态度,随着比特币交易的增长,风险自担的规定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比特币交易无法获得政府实质意义的认可,也就无法参与到正常的金融交易中来。通过确认比特币的交易地位才能有效实现比特币的监管,需要比特币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比特币交易许可,借助第三方监管机构实现比特币交易的合法化。比特币的发行量受到其总量和技术限制,作为国家应当利用其国家力量控制比特币的挖掘量,将绝大多数比特币控制在国家手里,才能更好实现比特币的补充作用。打破现有法律制度瓶颈,明确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纳入货币监管体系,在发生损害事实后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二)建立与完善比特币交易服务的监管及责任体系
建立比特币交易服务监管体系,是管理和监督比特币交易服务的直接手段。将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更易于监管,在国务院层面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工信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协调管理机制。同时建立比特币交易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有利于降低比特币用户的交易风险。明确比特币交易服务商的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比特币交易服务商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比特币交易服务提供者也包括空间服务提供者,其应当对于比特币交易账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的责任。
(三) 构建比特币信用体系,加强风险防范机制
将比特币交易纳入现行银行信用制度体系,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实现比特币交易的市场担保,同时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实现比特币交易的实名性,由此降低风险,促进交易安全。作为新的交易方式,将比特币纳入现行信用体系,通过国家对实体货币体系的调控,通过现行信用体系构建比特币交易预警机制,通过及时的、权威的发布比特币交易信息来实现安全预警。
比特币作为货币体系下全新的交易方式,其特殊性已经反映出电子货币发展的新趋势。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对于促进比特币交易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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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期刊投稿范文比特币的属性及其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