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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0 16:30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次
[摘要]聚焦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安置补偿及财产分配对于农村家庭血缘关系走向的影响。运用质性研究方法,以TX拆迁安置社区为例,发现农村家庭作为生产生活单位需要重新划分财产时,具有效率取向的拆迁安置激励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其血缘关系矛盾主要以独子隔
[摘要]聚焦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安置补偿及财产分配对于农村家庭血缘关系走向的影响。运用质性研究方法,以TX拆迁安置社区为例,发现农村家庭作为生产生活单位需要重新划分财产时,具有效率取向的拆迁安置激励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其血缘关系矛盾主要以独子隔代型、兄弟同辈型、亲子混合型为表现形式。这本质上反映了家庭成员面对“情义”与“利益”冲突时的内在困境,财产分配实践中的平均分配原则优先于道德规范与家长权威,进而决定了父子、兄弟等直系血缘关系的走向。需立足基层社区建立“情、义、理”结合的调解机制,以降低农村家庭陷入伦理危机的风险。
[关键词]拆迁政策财产分配血缘关系义利紧张性
一、拆迁财产分配之血缘关系
议题的凸显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促生的大量土地开发与拆迁安置实践中,地方政府行为与基层社会反应是近年各领域研究的热点议题。在国内关于拆迁的社会学研究中,一方面集中于土地开发的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特征的探讨;\[1\]另一方面,关注“抗争政治”范式下的社会抗争行动,讨论强势拆迁政策压力下的抗争悲剧。\[2-3\]总体而言,上述研究主要围绕地方政府“圈地”决策与民众有限社会行动间的张力展开,有关城镇拆迁引发的系列微观议题如对社会关系影响的研究相对欠缺。
在有关社会关系的经典研究中,“嵌入”的概念在经济社会学研究领域得到了充分重视。“嵌入”的本质是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始终绕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关系:“人类行为不会像游离于社会联系之外的原子那样进行决策和行动,相反,他们尝试进行有目的行为是嵌入在具体的、正在进行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的”。\[4\]拆迁安置作为当下形塑基层农村社会的重要政治经济活动,会对原村落共同体中包括家庭血缘关系在内的诸多社会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其中,家庭血缘关系由于承载着“财产继承”“感情”“抚养”“孝”等多重意涵,在拆迁安置过程所引发的家庭财产分配矛盾中更为凸显。因此,将视角转移至拆迁安置中的农村家庭内部,聚焦于拆迁安置、财产分配及其家庭成员血缘关系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个体生活的初级群体。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分支领域,国内的家庭社会学研究已积累了相当的研究成果。如运用个体化理论对中国家庭的分析表明,相较于家庭结构变动,家庭成员个体或横向夫妻关系自主性的增长在农村家庭变迁中开始凸显。\[5\](P106-110)区别于西方家庭现代化理论预测的家庭“核心化”趋势,上海城市白领家庭研究中提出的“个体家庭”(ifamily)概念揭示出“个体形塑了家庭的面貌,而不是家庭决定个体的生活”。
\[6\](P278-291)转型期家庭变迁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考察以血缘为基础的代际关系的维系、变动和未来趋向,表明代际关系的传统维系力量已经随着社会变动而相对削弱了。\[7\]此外,还有研究将社会转型期乡村代际关系的现状描述为“紧张”二字,并从三个维度概括其中的原因:孝道的衰落、代与代之间资源的不对称及有关养与孝的地方性共识的改变。\[8\]综上,家庭社会学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着非会正规—家庭主义与
正规—个体主义的价值观区分,\[9\]而转型期家庭血缘、代际关系、孝道等方面的变动在根本上往往内隐着中国“诸子均分制”的分家传统。在中国的分家制度中,作为经济的家是分了,但作为文化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分家实际上是分中有继也有合,“继”一则表现为“继人”,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一则表现为继宗祧,即对祖先的祭祀义务;“合”则指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的种种文化上的约定。\[10\]
中国人对幸福和生命意义的追求带有中国式自我主义的特点。\[11\]因此,家庭主义“继”与“合”的理想在实际操作层面始终需要处理“义”“利”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义”主要以传统“利他和谐伦理”的儒家道德规范约制性为特征,“利”体现为个体的“自我利益需求”。中国传统文化所宣扬的“血浓于水”“家和万事兴”等价值理念,也使得以血缘为基础的“情”与儒家伦理之“义”相互交融,“情义”与“利益”之间内在紧张而又混合转化的“人情”实践,构成了家庭血缘关系及相关人伦关系的核心。\[12\]
进一步说,中国人在家族内部乃至组织群体中的关系形态表现为内聚还是内耗,取决于中国传统家庭中的四个因素:家长权威、道德规范、平均分配和血缘关系。血缘关系始终是中国人的归属性关系,而家长权威、道德规范和平均分配之间构成了对血缘关系的动态化牵制作用。\[13\]当然,在社会转型时期,家庭内部因各类生活事件(例如结婚彩礼)“嵌入”表现出代际责任凸显或血缘关系震荡的倾向始终存在。\[14\]网络媒体近年也屡现亲情因拆迁而散的报道,对此,可以借鉴上述四因素分析框架,以呈现案例调研中存在的“拆迁财产分配及其血缘关系走向”议题,并就厘清家长权威、道德规范和平均分配间关联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化探讨。
二、案例聚焦:宅基地产权与户口分配
(一)案例来源与基本情况
TX社区是2008年由XM、TJ两个社区整合合并而成,现有居民7400多人,2100多户,设42个居民小组,总占地面积9?1平方公里。小区内还有NSH社区、ML社区部分拆迁户居民和外来从业人员,总人口已达1?4万人。自2003年至2019年,上述已安置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具体征迁时间不一致,拆迁政策方案经过两次调整。案例调研集中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间,与7位拆迁村民、2位普通村民、5位参与拆迁协调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1位拆迁办负责人等进行了深度访谈,掌握了近年拆迁的基本状况,最终聚焦于拆迁安置与财产分配引发的家庭血缘关系走向问题。
(二)隐患:模糊的宅基地与房屋产权
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模式下,农村宅基地具有较强的生产生活功能。不同于农村耕地与城市土地。\[15\]农村宅基地要承担居者有其屋的生活功能,维持小农家计的生产功能及应付市场不稳定的保障功能。在传统意义上,尽己所能为子女兴建婚房和举办体面的婚礼也是父母对子代应尽之“义务”,TX社区也不例外。这种道义上的责任在当地百姓口中称为“交差”,客观上形成了对农村宅基地的普遍需求。
宅基地制度是农村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6\]虽然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导致小农“不要白不要”的心理,占用大量土地建房,但TX社区安置的村民的态度表明,其并不以建房的无限制扩张为特征。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申请,但目前学界有关“户”的概念,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存在不完全产权、一户多宅等现象。“关系产权”概念的提出,对产权的认知实现了从“一束权利”到“一束关系”的转移,表明宅基地和房屋产权在基层农村社会并不完全遵循契约逻辑。\[17\]部分宅基地房屋流转(比如外来户购买本地村民房屋)需签署书面协议并在社区备案,但大家庭内部因分家、升学、婚姻、就业及其他社会流动所引起的房屋流转、翻建等,在基层农村社会并无制度化手续。一位村干部在访谈中揭示了其中的复杂性:
“这个我跟你讲,农村那时候的房子,有的有房产证,有的没有房产证,这个大家都是知道的,这叫既成事实。比如讲老大他单独在这边盖的房子,那边是二弟盖的,这个三弟跟父母在一起盖的房子,随着形式变化,原来是平房,后来变成砖头房、楼房,老大结婚的时候甚至有可能家里就没有房子,或者分了两间房子,后来又拆了重新盖了,三弟那时候后来逐渐逐渐都是楼房了,你不翻建个楼房,你老婆娶不到,那就想办法翻楼房唉,在一起翻建啊这些,那老大和三弟就讲了,那上人贴你的钱,带你盖的,还是的。但是你又讲,规规矩矩地讲,那前面已经分了两间房子给你了,已经分了财产给你了。”
农村的宅基地因为各种历史的原因,尤其是大家庭内部因子女成婚、分家所产生的非制度化翻建、转让与赠与,使得相当多数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较为模糊,为之后拆迁财产分配中产生矛盾纠葛埋下了隐患。
(三)导火索:拆迁户口的不可分割性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其中房屋拆迁安置在总补偿额中占绝大部分,房屋安置面积与家庭人口呈正相关关系。虽然各阶段拆迁实施方案具体内容经历了两次调整,但一项基本原则却始终得到了贯彻,即:人口基数大的家庭将在拆迁中占据优势。第一阶段(2004-2005年)拆迁方案规定:每个人口分配3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第二阶段(2008-2011年)拆迁方案规定:每户在产权调换的基础上可以另外分配3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第三阶段拆迁(2018-2019年)方案规定:一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二人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按人均不超过80平方米认定。
在1982年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之前,一对夫妻可以生育多个子女,这批1982年前出生的婴儿在2003-2019年间(拆迁期间)相继达到结婚生育年龄。与父辈相比,出生于改革开放之后的这一代人适逢中国经济大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新时代,在非农领域获得了大量就业机会。在经济能力和独立性提升的同时,这一代人所组成的核心家庭对于个体“利”的要求也日趋强烈。由于父母的户口仅能计算在一个核心家庭户头上,拥有父母户口的子代核心家庭在拆迁中将享受到额外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因此产生了一些子代核心家庭间对于父母户口的不当竞争。拆迁政策内在规定的户口非分割性与子代核心家庭间趋于平均分配的矛盾,成为引发家庭矛盾、影响血缘关系走向的重要导火索。
三、“拆”散的亲情:家庭矛盾的类型
根据矛盾主体和类别的不同,可以将拆迁中TX社区家庭成员关系的矛盾分为独子隔代型、兄弟同辈型和亲子混合型三种类型。家庭矛盾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拆迁房产和亲代户口分户等赔偿额度较高的家庭共财。
(一)独子隔代型矛盾
集体化以后,土地已不再是家长手中掌握的权力,家长不能再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掌握来确立代际关系中父辈的优势。\[18\]但由于拆迁中宅基地房屋多由亲代所建,因此家长制仍旧在农村的权威体系中占据主导位置。按照中国农村的风俗习惯, 亲代对子代的完整抚育包括了为子女创造婚配所需物质条件, 使之“成家”,否则会被认为没有尽到责任。\[19\]在这一形势下,亲代也掌握着财产分配权,一旦亲代在财产分配方面有失公允,或子代自觉没有达到自身的预期,子代就可能背离“孝道”。由此,在拆迁安置中,独子隔代型矛盾以独生子女为主的子代对于亲代财产的争夺要求为主要特征,表现为成年独生子女与亲代之间对所安置房屋财产的竞争,或借机表达对于长期共同生活的叛逆。
此种情况下,家庭财产虽不涉及在多个子女间平均分配的问题,但成年未婚独生子女不合时宜地表现其利己动机也会被视为“无礼”“不成器”“不孝顺”,而亲代考虑到未来养老的客观需要,也会有所戒备,对于向子代转移财产支配权采取保留态度,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二)兄弟同辈型矛盾
除上述独子隔代型分配涉及的问题外,兄弟之间的宅基地房屋馈赠,在拆迁中也会引发兄弟间的矛盾。在TX社区所了解的个案中,某家庭户主的长子早年进城定居,便将其宅基地房屋流转给了二弟,三弟开始并没有异议。但在得知即将开始的拆迁有相当数额的补偿之后,三弟提出要与二哥平分大哥的宅基地房屋。遭到拒绝后便中断了与兄长们的关系往来。宅基地与房屋产权模糊及其早期馈赠所产生的隐患容易在该种情况下凸显,兄弟同辈间的矛盾以在兄弟之“义”与房屋产权之“利”两者间的抉择为特征,但已经体现了子代核心家庭间对宅基地房屋产权的平均分配原则。
(三)亲子混合型矛盾
就TX社会拆迁补偿引发的家庭矛盾看,独子隔代型矛盾和兄弟同辈型矛盾现象较为少见,也相对易于沟通及协调,更为常见而难以处理的是亲子代际与子代兄弟同辈相交织的亲子混合型矛盾。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追求拆迁收益最大化的家庭目标。该目标涉及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中所允许的家庭成员分户和亲代房屋、多余宅基地安置房屋面积等有效资源的转移、拼凑问题,最容易在隔代和同辈间引发矛盾。
“兄弟之间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是什么矛盾呢……那上人是可以分户的嘛,比如讲几个儿子当中,有的儿子的小孩年纪比较小,达不到分户年龄,分不起来户,他会跟上人讲,那你给我这边多分一个户,不是能多拿面积嘛;兄弟之间如果关系好,那讲讲就算赖,比如讲我家小孩大了,我能分户了,上人的户给你就给你吧;那另外兄弟想,如果你这样让了,我就给你一点钱,他如果不那个的话,他又产生矛盾了。”(村干部ZHM:2019-05-28)
此外,分家是家庭政治中最重要的事件,因为分家不仅意味着重新界定财产所有权,更意味着重新建立一个特定家庭内的权力结构。\[20\]在拆迁中,由于分家后兄弟核心家庭之间基本形成了平权型的家庭结构,而中国传统上也一直秉持“诸子均分制”的传统,因此按照惯例,为避免产生家庭矛盾威胁家庭结构,父母的财产应该在多个兄弟间平均分配。但父母在考虑户口分配问题时因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或既往生活经验影响,在多个儿子间存在选择偏好以至偏心的做法,常常会导致兄弟间的矛盾。一位访谈者详述了某自然村兄弟俩因拆迁补偿不均以至于“老死不相往来”的敌对状态:
个案1:“农村它有一个很坏的风俗习惯,就是重男轻女,那个××家他两个儿子原来都是木匠,关系好得很,都一起出去做活的,后来拆迁因为一个老母亲户口只能算一个儿子身上,哪个都想要,哪个都是为了自己,就给了大儿子,因为大儿子家生的是男孩,做爷爷奶奶的啊,做什么事就顾着孙子了。他们兄弟两个到现在也不来往,跟敌人一样的,去年我舅妈去世的时候,两个人就算坐面对面也不讲话。”(村民YMZ:2019-02-12)
由于祖辈的重男轻女思想,破坏了财产在子代间平均分配的原则。造成了子代兄弟间的深刻矛盾。亲子混合型矛盾更为普遍的情形是,兄弟间的关系矛盾内隐着亲代养老、原宅基地房屋产权等影响因素。
个案2:“那个时候因为比较穷,三个兄弟因为我爷爷的赡养问题起争执嘛,都不愿意养,我爸爸就说承担我爷爷的赡养工作。但是,谁也不知道要拆迁,拆迁的时候因为这个人口问题,都想要我爷爷(户口)过去,当时我爷爷就说,坚持在我家,他们三个兄弟也跟我爷爷吵,最后还是算到我家了嘛。拆迁搬到小区来之后,我爷爷还是跟我们一起住,然后我爷爷去世的时候,他们觉得我们家因为我爷爷的人口多分了一套60平方的房子,又起争执了,说那套房子得拿出来三个兄弟分。”
在这一案例中,负责抚养的子代继承了亲代的户口及房屋补偿,而没有承担抚养责任的子代却仍然坚持对亲代户口补偿财产的均分原则。最终子代对亲代“孝道”践行的偏离甚至会在重要的丧葬仪式中体现出来。
此外,根据当地第三阶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外嫁女和离异已迁出户口或户口不在本地的妇女并不享受拆迁房屋安置政策,其对于拆迁安置房屋安置面积的要求只能在家庭内部协调解决。离异妇女对拆迁财产的诉求在TX社区村民拆迁过程中不在少数,其一般采取与家庭成员协商、社区调解或法律程序解决。离异且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妇女往往在拆迁安置房屋分配中可以分享一定的话语权,但目前尚无制度化措施对妇女权利给予单独界定和保障。总体来看,在TX社区具体拆迁财产分配实践中,平均分配、道德规范、家长权威的不同作用影响了家庭血缘关系的走向。
独子隔代型家庭不涉及平均分配原则,在亲代与子代出现房屋及其他财产纠葛时,道德规范和家长权威两者能否有效约束双方行为往往决定着亲子血缘关系的走向;兄弟同辈型家庭主要面临的是兄弟间宅基地房屋产权的平均分配问题,而父母健在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家长权威是否会参与到血缘关系走向上来;在亲子混合型家庭中,平均分配、道德规范、家长权威共同影响了家庭血缘关系的走向,财产的平均分配成为其中的核心原则。
四、四因素作用下的财产分配实践及血缘关系走向
对拆迁中TX社区家庭矛盾的调研表明:普遍的拆迁政策及较高的补偿标准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家庭“和谐伦理”的道德基础,拆迁安置补偿分配实践促使家庭成员矛盾公开化,案例呈现的亲子混合型家庭矛盾主要由模糊的宅基地产权、亲代户口归属、既往家计生活史、价值观念差异等多元社会与家庭因素交互作用导致。
简言之,在农村家庭作为生产生活单位需要重新划分财产时,一方面具有集体主义取向的大家庭内部强调成员凝聚力的价值需求;另一方面,具有效率取向的拆迁补偿又激励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无论如何,在植入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这一制度因素时,子代平均分配的利益诉求在拆迁中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后引发了其与道德规范、家长权威间的内在紧张性,并可能导致血缘关系的破裂。
(一)拆迁补偿激发了子代平均分配家庭公共财产的内在要求
儒家伦理树立的“大公平观”一定程度诠释了中国人作为个体的生存之道。\[21\]在传统家族公共式“利他和谐伦理”的引导下,个体对“利”的追求受到了相当程度的抑制。但是,个体对于家产平均分配的利益诉求是自传统延续到现代的,子代平均分配的诉求在拆迁补偿中也始终是第一位的。而拆迁政策内容规定的户口的唯一归属性却加大了财产平均分配上的难度,从而激化了子代关于平均分配的要求。某些个体为防止在财产分配中吃亏,甚至采取隐蔽性措施独占亲代户口,这种个体对“利”追求的无限膨胀激化了财产平均分配中难以调和的矛盾。
(二)拆迁中的利益矛盾所呈现的“义”“利”紧张性
传统乡村社会,道德规范在初级群体内部具有很高的效力,“血浓于水”“仁”“孝”“礼”等儒家规范约束着个体私欲,并且成为自然村落或宗族共同体成员之间矛盾冲突后和解的基础。这种传统社会秩序规则贯穿式的运用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礼治秩序”。\[22\](P48-53)
但是从村庄人际关联的视角出发,支配当前村庄社会交往的规则已发生了变化,传统的伦理规范等公共性规则逐渐被个体居于主导地位的新规则所取代。\[23\]随着拆迁安置房产市场价值上升,财产分配问题实际上成为“家家都很难念的经”。在亲子混合型矛盾中,部分子代家庭成员不顾“脸面”公开追求个体利益,除邀请中间人评理或通过社区调解,甚至采取对簿公堂的方式争取个体利益最大化。综上,一方面,平均分配本身是遵循道德规范与否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由于个体对于“自利”的追求超越了“情义”所划定的限度,以“情义”为代表的道德规范对家庭成员在财产分配中的约束大大降低了。
(三)财产分配失衡导致家长权威趋于解体和崩溃
在中国,传统分家模式仍旧顾及“诸子均分”原则和家庭主义的和谐目标,因此该原则的执行并不受亲代在子代中的偏好影响,家长实际不能改变资源平分的格局。即使财产在家庭成员间的分配中存在偏颇,家长权威也只能在小范围运作或表现出形式化维系的特点,至少财产均分在“台面”上应“说得通”“过得去”,家庭成员的不满也因道德规范的制约而难以转化为公开的冲突,呈现出表面和谐“无违”的家庭秩序及家长权威形式化遵从的特点。
农村房屋拆迁进一步强化了家庭的核心化趋势。一方面,拆迁安置拉大了亲代与子代以及子代家庭之间居住空间的距离,这限制了互动双方交往的频率,提升了各自独立性;另一方面,拆迁政策引入的户口分配问题又是传统分家进程并不涉及的内容,亲代家庭与子代家庭各自独立导致亲代家长权力的行使有了更大自主权,个体价值观和既往生活家计史成为家长参考的主要指标。实际上,拆迁中家长资源的代际转移已突破了家长权威形式化维系的边界,亦即家长可依其个人价值偏好选择如何向子代转移其户口、已分配到的资源,自由支配家庭公共财产。这可能造成子代财产分配中的相对失衡。同时,已婚子代的代际关系从“家内”到“家际”的转化后,自觉吃亏的子代核心家庭成员甚至采取公开的策略行动表达对于分配结果的不服从,家长权威会趋于解体和崩溃。
简言之,一旦家庭成员在拆迁财产分配中存在较大自主抉择和行动的空间,其对平均分配原则的破坏将导致道德规范的无力乃至家长权威结构的解体。
(四)亲情困境:血缘关系的十字路口
中国式大家庭作为一个生产生活共同体,一方面为家庭成员提供生存必需的物质资料,另一方面,在家庭财产必须分割的情况下,其内部的父子、兄弟矛盾会被激化出来,从日常生活经验而言,这是情有可原的社会事实。前文已述,一旦亲代在财产分配方面有失公允,子代可能采取诸如对“孝道”的背离等策略表示对于权威的不服从,或者与其他兄弟断绝关系往来,长期而言无疑会造成血缘关系疏离直至破裂,甚至破坏整个家庭共同体物质及情感支持系统。
从正向度而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属关系灵活性也不可忽视,一般通过搁置矛盾等策略可维护血缘关系的相对和谐稳定,例如:
个案3:“主动跟老人沟通好的也有,你看YM家,她有个奶奶,当时我姐夫弟兄三个人就给老太拿一套房子,给她单独住,任何人不要想拿这个房子,等老太若干年后去世的时候,房屋按现有市场价对外出售,所得钱财三个人平分。”(村民YMZ:2019-02-12)
兄弟间因存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也会在综合考虑各自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互相谦让,体现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兄弟“情义”的延续性:
“比如讲有的人家弟兄三个,三弟最苦,大哥和二哥条件好些,然后呢比如父母有三间老房子,大哥和二哥都主动提出来不要,就给三弟拿房子算了,他讲我们房子本来就多,房产就算了,就不跟他计较了,这种的也有,还对,血缘关系嘛,血缘关系在里面。”(村干部ZHM:2019-05-28)
即使血缘关系因拆迁财产的分割已出现裂痕,父子兄弟间的关系还存在转圜余地。在后拆迁时期,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各自经济能力的提升,父子兄弟会冰释前嫌,闻讯侄儿侄女结婚或兄弟生病,也有重新聚集为情感共同体的可能。引用一位访谈者的表述,即“越缺什么,就越在乎什么”,因家庭关系维系的“感情”存在,血缘关系在此又趋于和谐化了。
拆迁安置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分家后的家庭财产分配实践,其中家庭公共财产和亲代自由支配的财产能否相对平均分配始终是核心原则。道德规范以“义”“利”间的内在紧张性为特征,对于亲代和子代而言,一旦个体“自利”之诉求超过道德规范之“情义”的限度,财产分配的明显不公便会导致家长权威趋于解体乃至直系血缘关系的破裂,而相对均衡的财产分配将维持家长权威的形式化效力及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对和谐。总体而言,相较拆迁安置补偿带来的收益,相对均衡的平均分配原则始终是优先性的,道德规范的约束、家长权威的维系常常相对脆弱。因此,在亲子混合型家庭中,拆迁补偿利益分配的不公失衡导致的血缘关系疏离问题比较突出。
五、结论与讨论
上述分析表明,当地村民家庭生活嵌入于拆迁政策和传统伦理双重逻辑所塑造的机制中,这也形塑了当地村民特别是子代面临拆迁补偿所采取行动的双重特征,那就是得益者以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受损者则采取对于传统伦理和行为规范背离的策略。拆迁财产分配中的家庭矛盾由拆迁政策外在规定性和家庭成员内生自主性相互交织引发,其中以独子隔代型、兄弟同辈型为相对次要的表现形式,亲子混合型则成为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拆迁政策而言,其较高的补偿收益与政策后果对于农村家庭构成了结构性冲击,户口落户唯一性最终激化了家庭成员对于平均分配财产的要求,弹性的亲代分户和宅基地房屋面积转移、拼凑方案也复杂化了家庭财产分配实践。就家庭血缘关系而言,亲代对部分资源的自主决策导致其家长权威逐步瓦解,道德规范共同体的松动也为子代扩大个体利益诉求提供了自主行动空间,如何平衡道德规范“义”与个体需求“利”之间的张力往往成为家庭直系亲属之间的重要问题。
集体化时期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个体经济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上升,除了赡养问题,分家后的核心家庭其实与亲代核心家庭间已逐渐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代际互动模式。伴随着城镇化进程,拆迁安置补偿将财产分配问题重新引入到已分家的农村家庭中,这加剧了农村家庭的离散化趋势。离散化并不是代际之间的个体化,恰恰是利益预期的分配不公或个体对大家庭公产的过度摄取,其所带来的亲代与子代以及子代核心家庭间的关系隔绝,将破坏传统大家庭赡养、互助、安全的重要功能,进而带来乡村家庭内外人伦与情感的紧张与冲突。\[24\]
当前对于家庭关系的研究往往围绕养老方式、居住模式、孝道内涵等家庭内部因素的探讨,对拆迁安置引发的家庭血缘关系变动的关注则相对欠缺。对TX安置社区拆迁家庭矛盾纠葛的社会基础分析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城镇化进程中拆迁安置补偿塑造的、强利益分配格局的客观状况,以及拆迁补偿的家庭内部分配问题对农村拆迁安置社区代内或代际关系的稳定性构成的冲击。推动构建农村社会和谐家庭关系和生活氛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内涵。
为避免重大外部事件对家庭血缘关系的影响,在拆迁政策层面应对家庭成员间户口、宅基地房屋面积等资源的转移与拼凑加以限制,尤其应明晰亲代所持房产或资源的界定与保护,进而有利于维护农村家庭血缘关系的长期稳定。社会转型时期,代际关系受到了内外部力量冲击,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应对。\[25\]立足基层农村社区建立“情、义、理”结合的调解机制,能够防止拆迁财产分配中的家庭血缘关系陷入伦理危机。
相关论文范文阅读:浅谈航运基金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立法问题
航运基金信托财产所有权一直饱受人们的议论,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对于所有权有享有权。委托人可以将此权利转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占有、使用,处分信托财产。这也是和我国的现行物权法,船舶登记制度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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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财产分配与血缘关系走向的实证研究——以TX社区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