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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16 15:37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内容摘要】公司结构和市场交易日益复杂化,关联公司已成为一种普遍经济现象。 与此同时也带来新问题,关联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故有必要将法人人格否认扩张适用至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但扩张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境,法条依据引用不统

  【内容摘要】公司结构和市场交易日益复杂化,关联公司已成为一种普遍经济现象‍‌‍‍‌‍‌‍‍‍‌‍‍‌‍‍‍‌‍‍‌‍‍‍‌‍‍‍‍‌‍‌‍‌‍‌‍‍‌‍‍‍‍‍‍‍‍‍‌‍‍‌‍‍‌‍‌‍‌‍。 与此同时也带来新问题,关联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故有必要将法人人格否认扩张适用至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但扩张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境,法条依据引用不统一,主体界定不清晰,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不明,举证责任混乱等问题‍‌‍‍‌‍‌‍‍‍‌‍‍‌‍‍‍‌‍‍‌‍‍‍‌‍‍‍‍‌‍‌‍‌‍‌‍‍‌‍‍‍‍‍‍‍‍‍‌‍‍‌‍‍‌‍‌‍‌‍。 采用立法层面原则性规定,辅之司法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的路径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同时在具体制度完善方面逐步确定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的规范标准和举证责任的合理标准,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关 键 词】关联公司; 人格混同; 法人人格否认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一、问题提出

  从法律经济学视角考量,基于市场交易成本、扩大规模以及税收考虑,关联公司已成为市场经济普遍的经济现象。 但伴随而来是关联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发生人格混同,以此给债权人带来交易风险。 鉴于此,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尤为必要。 然而,我国现行仅有《公司法》第20条第3款①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条规定能否适用于解决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问题? 如果可以,可适用的理论基础是什么,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难题,接下来如何进一步完善。 这些均是本文接下来探讨的问题。

  法律论文投稿刊物:《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以服务高校科研教学为宗旨,立足本校,服务社会,为广大科研工作者提供平台,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所发文章从没出现过政治性错误和常识性差错,并以其较高的政治质量和学术质量受到国内重要文摘刊物的重视,转摘率一直较高。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空穴来风,有其存在理论基础,具有合理性,对我国未来发展而言也有必要性,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把利剑。

  (一)合理性

  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企业整体说、代理学说和工具学说。 企业整体说认为如果一个商业体人为被拆成几个公司,这几个公司彼此之间又具有某种商业联系,那么应当将这几个公司视为一个商业体,以防止公司规避法律责任。 代理学说指一旦法人人格否认成为一种代理工具,失去其独立性时,那么应当否认其代理人法人人格,追究其背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工具学说指一个法人操纵另一个法人,被操纵的法人实质只是空壳,那么应否认被操纵法人的法人人格,由操纵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说均揭示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一定合理性。

  (二)必要性

  尽管我国目前有债权人撤销权、财产保全等方式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关联公司之间内部关系愈发复杂,且在资本制度改革情形下,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更加诱生了隐形关联公司设立的增多。 隐形关联公司关联关系隐蔽,往往具有多层转投资关系,债权人难以通过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传统诉讼方式显然制约无力。 此背景下,关联公司扩张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相当必要性。

  三、我国关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上仍面临诸多难题,具体如下:

  其一,法律规范适用的困境。 适用的法条依据学界上存在不同观点:第一,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学界仍存在较大分歧; 第二,适用《公司法》第3条第1款②,认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根本原因在于丧失其独立的财产权,进而丧失法人人格独立地位; 第三,适用《民法总则》第7条③,认为在法律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可引用法律原则来作为补充适用。 但即使能引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论证说明,也只能说明关联公司须赔偿债权人损失,不能当然地说明关联公司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见,适用该法条作为法律依据的精确性仍有待商榷。

  其二,构成要件认定的困境。 首先是主体要件面临的困境,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责任主体,其界定均不清晰。 权利主体是指因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致使其权利受损的债权人,自愿债权人与非自愿债权人明显性质不同,对两者予以同等保护是否合理,仍值得商榷。 对责任主体而言,一方面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将责任主体从股东流向关联公司,但目前我国对关联公司的界定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上的认定标准也五花八门; 另一方面对姐妹公司而言,控股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学界上存在争议; 其次是行为要件认定面临的困境,认定标准不明确。 对于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这三者的具体界定,缺乏统一标准; 最后是结果要件面临的困境,对于债权人利益受到何种严重损害亟需进一步界定,以防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致使阻碍公司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其三,举证责任的困境。 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均未对举证责任进一步予以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显然这对于处于公司外部地位的债权人来说要求过高。 虽有出现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则由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产生合理怀疑,由关联公司或股东排除合理怀疑,否则承担败诉结果,但这仅仅只是小部分法院的做法,绝大部分案件仍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四、我国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路径

  对于我国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困境,有必要探索其完善路径,着眼于我国实情,确定其路径选择,并明确规范具体细则,确保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路径选择

  结合我国大陆法系立法传统,认为我国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分两步走战略:一是立法层面补充规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二是辅之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具体操作细则,严格规定适用该项制度具体条件,以衡平债权人与公司、无过错股东的利益。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32条规定④,肯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例外处理方式,或许这是我国《公司法》改革的契机。

  (二)具体构建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均存在困境,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鉴于此,应当在法律规范上明确其标准,增加具体操作性。 法人人格制度是一项衡平制度,过度滥用将从根本上阻碍公司发展,破坏其立法初衷,应当持着审慎适用的态度,严格规制适用条件,但举证责任应采取缓和态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债权人能得到有效救济。

  1.确定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

  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仅有债权人可提出申请。 区分自愿性债权人和非自愿性债权人。 行为要件方面,关联公司须构成人格混同。 一般从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予以考量,应在司法解释明确具体认定标准,对混同程度判定标准应以公司独立性受损,导致第三人无法准确判定交易对象为准。 结果要件方面,明确界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界定损害应达到何种程度,明确评判标准。 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仅在适用该制度成为保护债权人的唯一途径才可适用,确保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2.确定责任承担的规范标准

  一方面应当明确关联公司认定标准,《公司法》中具体界定关联公司的定义,且对核心要素“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明确本质特征; 另一方面,明确控股股东作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上均没有将关联公司的共同控制股东纳入责任主体,仅仅只对关联公司的各种行为阐述分析,却对共同控制股东没有进行任何分析,认为这是有失偏颇,往往控制股东才是最大的受益者,故应当明确其作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责任。

  3.确定举证责任的合理标准

  双方举证能力是分配举证责任着重考虑的因素。 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原告债权人应予以举证证明,证明自己主体适格并自身权益受损的客观事实,而行为要件,基于原告与“证据的距离”限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原告提供初步证据举证证明存在合理怀疑,再由被告排除合理怀疑,将债权人难以掌握的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

  ③《民法总则》第7条.

  ④《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

  参考文献:

  [1]高旭军.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34.

  [2]金剑锋.关联公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53.

  [3]盛勇,罗叶,贾仁发.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问题之探讨[J].时代金融,2019(32):85-88+91.

  [4]徐孟,华乐阳.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中的适用[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39(06):27-29.

  [5]梁彦红.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则的完善[J].河北法学,2019,37(08):113-120.

  作者:邱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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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