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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3 16:57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次
摘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当前社会治理实现由共治到善治的应有之义,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形式。 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畅通、高效、无缝隙的预防化解多元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才能更有效地推进社会治理由共治实现善治,突破单边权力失灵的困境。
摘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当前社会治理实现由共治到善治的应有之义,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形式。 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畅通、高效、无缝隙的预防化解多元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才能更有效地推进社会治理由共治实现善治,突破单边权力失灵的困境。 当前适合中国实际的预防化解多元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主要包含灵活的主体参与制度体系、严格的过程监督制度体系及完善的利益保障制度体系三个维度。
关键词:多元治理主体; 利益冲突; 制度体系
新时代,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多元主体治理格局初步形成,融洽、协同、合作、共赢等治理理念也已成为实现善治的应有之义。 然而在实然向应然的跨进中却存在巨大张力,利益分配、价值理念、思维方式等都受到革命性冲击,其中各相关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决定着现代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现代化论文范例: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人民主体性的制度彰显
马克思指出:“人类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和自身利益有关。 ”[1]利益对人类具有天然的诱惑力,最大化的利益追逐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动力之一,是人类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 但不同治理主体因自身资源、体制机制约束等必然引发利益分配的差别与分歧,继而引发相关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 预防化解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规范利益分配,优化利益博弈机制,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
一、灵活的主体参与制度体系
多元共治是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的必然结果。 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向社会赋权增能的持续推进,逐步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 此模式已显示出治理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决策过程复杂化、产出结果拖延化等特征,而各相关利益主体在权责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建立主体参与制度体系,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化解其利益矛盾和冲突,以达到共同利益的高效产出。
第一,平等的主体参与制度。 现代治理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其基本语境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在传统管理语境下,社会管理主体主要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权威性、一元性和不可代替性等特征,属于层级式管理结构,治理主体单一,下级成员受层级式管理结构的约束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受阻,参与度明显不足。 而现代治理语境下,社会治理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外还包括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及个体等,社会治理结构由垂直金字塔结构转向扁平网状结构,鼓励和激发多元治理主体全面参与。 利益主体多元必致利益冲突,而建立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制度是预防化解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冲突的前提和基础。 为此,一是提升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能力。 治理主体多元、治理能力不一等原因导致了部分治理主体失去了平等参与的机会。 因此,要定期开展提升治理主体参与能力的培训会或咨询会,同时要特别关注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参与,以增强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广度、增添人文关怀的温度。 二是拓宽多元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渠道。 从网格化服务管理到培育专兼职网格员队伍、从专业社团到民间“领袖”、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到“心理辅导师”,构建起人人都可以积极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三是建立多元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开放式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大数据为依托,建立开放式智慧化平台,如“云邻里”“金碧物业”“温馨之家”等微信群和APP,形成“智慧化微治理”体系,打造出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和人人尽责的智慧化平台,实现在平等的基础上高效快捷地对话、协商与合作,在融洽的氛围中预防化解矛盾和冲突。
第二,清晰的主体权责制度。 多元主体治理相较于政府单一治理具有明显的灵活性、民主性,更具人性化,但相关治理主体分属不同领域、不同部门,所具有的价值观念、知识素养也各有差异。 因此,明确角色定位、明晰权责分工是预防化解相关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 一是规范权责配置。 不同治理主体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作用,明确治理主体权责界限、合理配置治理权限、平衡权责利益,才能高效整合治理资源、协商处理公共事务、防止遇事推诿,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打造权责明晰、奖惩分明、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责任链条,形成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2]。 二是创新权责数据库建设。 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明确权责界限必须有据可依,要在量化的基础上实时更新数据动态,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智慧平台对权责划分分类统计,实现方便快捷高效的查阅、校对和实施。 权责清晰才能遇事从容应对,有据可依才能综合统筹。 创新规范权责数据库,是预防化解相关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三是建立权力动态运行机制,实现政府职能转型,加快向社会赋权。 “政府与其他的社会治理行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都是合作行动者”[3],政府需尽快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转移,在交流互信、协商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使行政权力、社会权力和基层自治权力在动态中实现平衡配置。
第三,开放的主体决策制度。 多元协同治理相较于单一主体治理为治理决策增添了难度。 治理决策在社会治理中居于中心环节,是治理主体公平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的集中凝聚,决定着社会治理的方向、实施和结果。 随着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深入,拥有决策者和公共利益受益者双重身份的治理主体数量在不断增加,受不同的利益诉求、各异的立场主张和多样的价值倾向等因素影响,治理决策的协商周期明显延长,呈现出拖延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而制定出透明的主体决策制度,有利于消除分歧、化解利益冲突,在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利益一致。 一是构建便捷的对话机制。 便捷的对话机制是开放性决策的重要体现,是科技支撑下变革决策模式的必然结果。 科技的进步、网络的升级为以公共对话为基础的开放性决策提供了技术保障。 微信、微博、人工智能等拓宽了治理主体间的交流与沟通,虚拟网络空间打破了传统时空界限,5G网络实现了网络对话的无缝对接。 时间的同步、空间的零距离更是助推了治理主体在网络空间中解决现实问题的可能性。 便捷的对话机制方便了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充分交流,加速了各治理主体内部、相互之间及其治理对象等方面的沟通互动,为各治理主体制定实现自身利益的公共决策提供了自由、透明、民主的博弈空间。 二是创新民主议事决策机制。 民主议事制度是多元治理主体在平等协商、讨论论证、凝聚共识、理性互动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程序,形成体现民意的最终决策,并保证其实施的一种协商制度。 不断创新民主议事机制,探索灵活多样的议事形式,如座谈会、专题研讨会、网络民意投票等,搭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制度化平台,增强为民服务、民主协商意识,以助力治理决策的最终优化。 三是创建大数据演化博弈模型机制。 大数据演化博弈模型机制可以为社会治理中重大决策制定寻找最优方案,相较于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的传统“科层组织架构+民主集中制内核”式决策机制具有较大优越性。 多元治理主体因寻求利益最大化而在彼此之间展开博弈是无法避免的,最佳决策的形成需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 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可以在动态中根据实时数据不断模仿和检测,在具体假设中不断试错、纠正偏误,寻找最佳决策方案。 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需要广泛收集相关利益者的决策意见,相关利益者的海量信息可以通过数据中心与决策单位进行实时交互和数据共享来完成,充分体现决策的民主性和准确度。 大数据输出可以实现“1+1>2”的信息聚合效应,动态的模型演化可以消除“数据孤岛”,拓宽民主集中范围,数据计算系统可以代替部分人工决策等等。 因此,来源于演化博弈模型机制基础上的最优决策方案,能够更大程度上体现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时效、简化决策程序,从而降低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概括起来,平等的主体参与制度、清晰的主体责权制度和开放的主体决策制度基本构成了治理主体协同共治的参与制度体系。 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探索,需进一步推进参与制度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主体参与制度体系,确保各主体在制度规范下能够有序参与、互惠互助、责权共担、相互依存,多方联动,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打造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二、严格的过程监督制度体系
严格的过程监督,是预防化解多元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的关键。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相关治理主体能否积极平等参与社会治理、能否权责分明并履行到位、能否决策透明过程公开等等,都需要严格的过程监督并使其常态化,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机制来规范和约束治理主体的行为,使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互信互助共赢的协商中形成利益共同体,以确保其社会治理行为真实高效有序实施。
第一,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制度。 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序推进,治理主体构成更加多元和复杂,即使各主体就共同利益达成共识,但在实际治理中,各主体总会根据自身禀赋本能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参与主体在平等的道路上发生偏离,利益协调已成为实现善治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 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各主体的治理行为、治理方法和治理手段是否合法和恰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主体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以确保社会治理的效能提升。 一是建立全面的监督制度。 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体系是一项事关社会治理成败的系统工程,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 社会治理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方方面面,其监督体系必须系统而全面,构建出人民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互联网监督等全方位、多层次、全面立体的监督系统,才能有序推进监督过程的实现,保证监督过程的严肃、协同和有效,增强主体间交叉监督的相互制约效果。 二是建立快速信息反馈机制。 多元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分属不同领域、承担不同职能、发挥不同作用、非同步实施治理行为,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也充满偶然性和突发性,快速信息反馈机制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判断,发现问题能快速、及时、高效地解决,把矛盾和冲突消灭在萌芽之中。 三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 “一个好的社会,既要充满活力,又要和谐有序。 ”[4]123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是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前提,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重要阻力,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寻找主体间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源头、预测风险等级,把矛盾和冲突限制在可控范围内,通过协商、调解、论证和博弈,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在源头成功化解矛盾和冲突。
第二,完善绩效考核评估制度。 绩效考核评估是社会治理效果的重要体现,是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量化保障,可以有效避免责任无人担、奖励相互抢的现象,是预防化解主体间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社会治理过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应结合社会治理具体实践,不断完善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注重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估具体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主体的参与范围,并根据社会治理的不同阶段动态调整评估体系,优化和提升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一是建立绩效考核评估机制。 科学规划和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体现其科学性、客观性、民主性、动态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和合理性等特点。 内容主要涉及个体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工作成绩指标、体现政府公信力和个体责任意识的工作态度指标、建立在公平和平等基础上社会参与指标、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的社会发展指标、提升人民美好生活层次的社会服务指标、保障人民生活秩序的公共安全指标、规范虚拟空间的网络治理指标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治理指标等方面。 考核方法主要采用“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方式以体现其灵活性。 考核手段兼采“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以释放社会治理活力。 考核周期分短期、中期和长期,在一定阶段内综合把握社会治理效果。 二是建立完善的动态调整机制。 治理主体的进退、服务对象的变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社会治理阶段性特征的变化等因素都处于波动之中。 因此,社会治理的绩效考核评估不能一成不变,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动态中调整,在调整中平衡。 建立完善的动态调整机制,既可以充分体现绩效评估的应用价值,又可以在监督中实现社会治理过程调控,在动态调整中实现利益均衡。 三是建立评价—整改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在科学规划、全面监控、完整治理基础上的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对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认真分析评估结果,对社会治理行为进行客观评价,找出治理主体之间的差距与不足; 注重正激励的助推作用,重视负激励的警醒作用,营造取长补短的正能量传播环境,使各主体在相互激励中形成合力; 适度地调整治理目标,迅速及时地调整整改方案,形成评价——整改到新的评价——新的整改的良性互动机制,在过程治理中形成完整的闭环,在过程监督中完成社会治理效能的优化与提升。
第三,健全过程问责制度。 在协同共治过程中,各主体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自己职责管辖范围内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并对其治理行为带来的否定性后果负责。 全方位监督下的常态化过程问责是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的重要基础。 全程问责、后果严惩是规范治理行为的重要措施,严厉震慑的问责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各主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避免集体行动困境的出现,使其在自律中预防化解利益矛盾与冲突。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 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途经在于对制度不打折扣的执行。 习近平强调:“要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既追究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也追究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5]这是制度治党的要求,也是工作问责在国家治理层面的拓展与延伸,各主体要切实维护制度权威,牢固树立制度意识。 事后追究的问责机制可以震慑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使其在自我约束中形成对制度的敬畏,避免出现消极性执行、选择性执行、抵抗性执行或者变通性执行的制度执行偏差,确保党的制度优势在贯彻中不走样、在执行中不变形。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用问责机制的威慑力约束各主体,使之在制度执行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是建立公众参与问责机制。 公众参与问责监督是社会治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由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各主体在公众的问责监督下充分发挥自身相对的资源优势,多维联动,在共建共治共享中积极回应公众的质询和质问,从而实现治理主体的均衡发展、多元共生。 公众参与问责监督有利于督促政府公开政务,提升政务透明度,打破“官本位”思想束缚,发挥政治优势,积极主动定期反馈公众质询与合理要求,建设“阳光政府”; 有利于监督企业和社会组织克服其秩序差、趋利性强的缺陷,发挥其反应快、灵活性强的自我动员优势,打造出共建共治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三是建立异体问责机制。 异体问责相对于同体问责而言,是来自于组织外部的监督问责,是公众参与问责的扩大化,如公众、媒体等都属于异体问责。 纵观我国问责制度发展史可以看出,“自上而下”的同体问责一直以来占据主导地位。 随着治理现代化的有序推进,同体问责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自上而下”的监督容易“自说自话”、滋生腐败,其封闭性、狭隘性限制了其与公众的沟通,同体问责的监督结果难以获得认同。 而“由外至内”异体问责与治理主体之间没有直接利益冲突,其监督过程具有相对独立性,监督结果具有相对客观性。 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监督职能,既能对相关主体的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进行及时问责,又能督促各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尽心竭力、全力以赴。
概括起来,常态化的监督制度、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和过程问责制度在理论上基本上完成了过程监督制度体系的构建,为各主体树立责任意识、规范治理行为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化解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提供重要借鉴。 随着社会治理实践的不断拓展,监督制度体系还需不断扩充和完善,对各主体的治理行为还需要综合甄别和认真研判。
三、完善的利益保障制度体系
多元治理主体的矛盾和冲突总是围绕利益而展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之一。 政府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载体,以制定和执行政策为使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并为其提供服务为目标,但政府人员同时也是“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也是内在驱动之一;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主要以盈利为目的,最大可能追求经济利益是其乐此不疲的不竭动力; NGO等社会组织虽旨在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缺陷,但其在实现社会公益的同时还需兼顾谋求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利益能否合理分配,关系着各主体之间的和谐与稳定。 建立完善的利益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利益均衡是预防化解各主体利益冲突的重要保障。
第一,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制度。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基础在于利益的均衡分配,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各主体利益调和的关键。 构建互惠互助、合作共赢的利益调和、权利分配机制是各主体实现权利制衡的基础,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推进的必然要求。
一是建立完善的利益权限分配机制。 权力是利益的保障,各主体分权共治的过程就是多元主体利益博弈、平衡权力的过程,使各主体拥有适宜匹配的权力,是自治权与限制权力扩张的统一,有利于形成多元治理主体权力相互制衡的治理格局。 习近平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 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 ”[4]125在权限分配时应注意各主体的利益相关度、拥有可支配资源的多少、能够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有效发挥治理能力的高低等关键因素。 因此,需要在综合考虑各主体的利益需求基础上,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使各主体在获得公平感的过程中提升治理效能。
二是建立共赢的利益共享机制。 利益共享是社会治理的目标追求,是各主体实现共赢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实现善治的重要标志。 利益共享机制打破了传统科层制下的单项利益分配机制。 制定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规则,在扁平式结构上搭建起体现各主体利益诉求的资源互惠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各主体吸纳到社会治理中来,使其各尽所能、各尽其责,在共赢的基础上发挥各方优势实现资源整合。 利益共享机制体现了公平、互惠和共赢,“以普遍互惠为基础的社会要比人人自危的社会效率高”[6],各主体在和谐的氛围中增加了主动性,在有限资源中实现了多元共赢,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各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发生。
三是建立灵活的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协调机制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以沟通、对话、协调的方式解决主体间的权责界限、资源的整合、利益的均衡和监督服务功能的发挥等,保证主体间制定的区域协议有效推进,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第二,建立刚柔相济的利益约束制度。 协同治理中各主体利益诉求复杂多样、要求不一,因而产生隐性和显性两种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为了有效地规范各主体的治理行为,必须建立健全刚柔相济的利益约束制度,从而达到预防化解各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目的。
一是建立柔性的德治约束机制。 德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通过提升各主体的道德素质实现道德自律从而规范其治理行为,使其自觉维护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化。 例如道德文化、民俗伦理和风俗习惯等在社会治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柔性的德治约束机制旨在对治理主体进行道德价值的引导,树立道德榜样,培养道德标兵,通过示范作用达到激励效仿的效果。 但其道德约束力毕竟有限,属于没有强制力的软治理,对于突破道德限制的利益诉求必须通过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加以刚性约束。
二是建立刚性的法律约束机制。 “利益造就了‘应该’的概念,所以利益是法律规范能产生的根本原因。 法律命令源于主体之间各种利益的冲突。 ”[7]法律约束是社会治理的硬约束,具有强制性。 公开、透明的法治刚性约束机制是各主体实现利益均衡的重要保障,无论社会治理主体中的哪一方违背法律规定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或制裁,法治的强制性确保了各主体获得利益的公平性。
三是建立刚柔相济的长效发展机制。 单一的德治柔性约束只能起到道德自律的浸润作用,缺乏强制性; 单一的法治刚性约束只能保证公平无法体现效率,同时缺乏人文性。 建立刚柔相济的长效发展机制,可以有效发挥二者的优势,各取所长,有机融合。 良好的德治通过道德规范引导治理主体内化于心,良好的法治通过法律规范促使治理主体外化于行。 柔性的德治引导与刚性的法治强制的结合可以有效约束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资源整合更加完善优化。
第三,建立灵敏的应急预测预警制度。 “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 ”[8]当前,我国正处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社会转型期,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各种社会矛盾叠加、社会风险升级、利益调整压力聚集等,增加了社会治理难度,使各主体之间关系更加复杂。
为避免因社会风险或应急处理不当引起的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必须建立灵敏的应急预测预警机制,以防止各主体之间出现利益受损、责任推诿等现象。 为此,一是建立完善社会心理服务机制。 培育良好的社会心态是降低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社会治理端口前移的重要措施,也是降低各主体社会治理成本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重要转型期,各种矛盾复杂尖锐进而影响到个体心理,引发社会不满和抱怨,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容易导致极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各主体的治理成效和利益。
建立完善的社会心理服务机制,可以改善群众社会心态,应通过心理干预和疏导机制进一步增加人文关怀,并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中,壮大心理咨询志愿者队伍,设立心理保障咨询站,培养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提升心理辅导的专业能力,在源头上降低或阻止社会风险的发生,既保障社会治理主体的利益,也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优化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二是建立社会风险预测预警机制。 社会风险是制约美好生活实现的重要因素,也是各主体利益实现的重要障碍,这就要求各主体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预测社会风险的敏感度,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 “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 ”[4]
129应不断提升社会民生保障与公共服务水平,用好智能大数据平台,利用数据比对、筛选、甄别等对社会风险进行分级,建立不同风险等级的预警机制,设置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对应重警、中警、轻警和无警四种警情,明确各主体权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数据甄别和研判,发出不同预警信号,社会治理主体根据警情启动应急处置。 蓝灯亮,无警情,处于社会常态; 黄灯亮,轻警情,需及时查找矛盾的起因及源头; 橙灯亮,中警情,需谨慎排除隐患,将矛盾消灭于萌芽; 红灯亮,重警情,各主体各司其职果断采取一切应急措施,启动防控对策系统,迅速、高效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建立社会风险预防化解机制。 建立社会风险预防化解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各主体抵御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这是实现善治的应有之义,也能为各主体社会治理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因为社会安定有序、安宁祥和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各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发生率。 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网,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紧密结合,打造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社会风险防控网; 开展多元联调模式,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三调”联动,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根据需要适时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缩短调解周期,提高调解时效; 坚持社会风险预防常态化管理,保持警情预示高度敏感,及时、迅速、果断、高效快捷地消除风险隐患; 强化社会治理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预防化解社会风险能力,将社会治理由共治向善治稳步推进。
概括起来,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制度、刚柔相济的利益约束制度和灵敏的应急预测预警制度,简要地搭建出了各主体有据可依的利益保障制度体系理论框架。 随着社会治理实践的深入推进,利益保障制度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扩展,党的引领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长效激励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弱势群体帮扶救助机制等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终达致多措并举、多层次保障各主体利益最大化,科学预防化解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
结语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当前社会治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也是矛盾普遍性存在的必然产物。 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以大局观调整各主体利益诉求,倡导公共精神凝聚各主体价值认同,借助技术创新搭建多元共治的智能平台,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各主体治理行为的制度体系以有效预防化解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打造利益共同体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应构建一个多元治理主体有序参与、平等协商、互相信任、利益互通、责权共担、互惠共赢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善治范式,以实现社会治理的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8∶240.
[3]张康之.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12.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
[5]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20-01-14(01).
作者简介:刘志筠(1980-),女,河南夏邑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商丘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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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化解多元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的制度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