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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26 17:02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次
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结合工作实践,从种子广告宣传、种子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引种或登记、标签标注内容、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等方面阐述了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种子广告宣传;种子经营档案;种子标签
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结合工作实践,从种子广告宣传、种子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引种或登记、标签标注内容、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等方面阐述了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种子广告宣传;种子经营档案;种子标签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农业农村部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做好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种子广告宣传查看市场中经营者广告宣传的品种是否通过审定、引种或登记;查看是否存在对未经审定、引种或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广告宣传;查看是否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现象;查看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等。
2种子经营档案查看市场经营者是否建立经营档案,查看经营档案记载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查看经营档案记载是否及时。
3经营的农作物品种是否通过审定或登记查看市场中经营者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是否通过审定、引种或登记;查看是否存在对未经审定、引种或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现象;查看是否存在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现象。
4标签标注内容是否完整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重点查看标签是否标注了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者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质量指标、净含量、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等。
4.1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意义上的种。
4.2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和大田用种标注。
4.3品种名称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审定、引种、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或登记的品种名称,在品种名称前后不得添加修饰性文字。
4.4质量指标农作物种子应按照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和水分四项指标及其标注值进行标注。
4.5检测日期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
4.6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自检测日期起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7标签加注内容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某些农作物种子需要在种子标签上加注特定的内容。
4.7.1主要农作物种子要加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4.7.2授权品种要加注品种权号。
4.7.3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要加注品种登记编号。
4.7.4进口种子要加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品名称、经销商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4.7.5药剂处理种子要加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的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字样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字样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4.7.6转基因种子要加注“转基因”字样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4.7.7认证标志以质量认证种子进行销售的种子批,其标签应附有认证标志,未经认证合格的种子批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8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公告、登记公告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
5标签标注内容是否合法
5.1主要农作物品种
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要查看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使用说明或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与品种审定公告是否一致。
5.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对于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要查看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使用说明或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与登记公告是否一致。
5.3其他不合法行为查看标签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是否已经过期;查看标签标注的产地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相符;查看标签标注的净度、发芽率、纯度和水分四项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是否合法,水分指标的标注值不得高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净度、发芽率和纯度指标的标注值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
6标签标注内容是否规范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查看标签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登记公告编号是否完整;查看标签标注的检验日期的压印是否清晰可见;查看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标注值小数位数是否符合要求。
7种子使用说明查看销售的种子是否附有种子使用说明,种子使用说明是否包括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种子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8种子标签制作形式查看标注文字。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统一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EB/OL].(2016-07-13)[2018-12-14].
[3]刘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EB/OL].(2018-12-14)[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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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