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服务正当时学报期刊咨询网是专业的学术咨询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9-11-02 16:52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次
摘要: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因其人工智能的特殊属性,需对传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采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传统处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以事故是否为生产者可控的系统缺陷所致,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可控时以传统处理模式解
摘要: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因其人工智能的特殊属性,需对传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采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传统处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以事故是否为生产者可控的系统缺陷所致,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可控时以传统处理模式解释;不可控时以生产者的高度危险责任解释。此外,为了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需添加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危险源控制及责任认定的法律新措施,设置强制保险、制定安全标准并强制配备黑匣子。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人工智能;高度危险责任;强制保险
近几年,Uber、特斯拉等高新技术企业纷纷研制智能型汽车,有的业已上路行驶并取得了相当程度的安全行驶公里数[1]。“自动驾驶”“无人驾驶”等词汇也因此进入了法规政策的视野之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通过科技创新建设交通强国;2018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用于规范境内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
智能型汽车上路行驶不再是空中楼阁,但即使通过测试的智能型汽车可以弥补人类的短板提升行驶的安全性,最好的汽车安全科技也不能确保每一条生命的安全[2]。因此,本文以人工智能初期的自动驾驶汽车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理模式及法律应对新措施,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与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则体系共同向前“行驶”。
一、问题的提出
从半自动驾驶(自动驾驶辅助)到自动驾驶,科技在不断向前进,人类的四肢得到了解放,甚至可以实现无驾驶员的驾驶状态。驾驶员的负担因此大大减轻,疲劳驾驶、酒驾、错误操作等酿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能够得到有效规避,从而弥补人类生理短板,甚至驾驶员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也将因技术的福音变得相对宽松。技术福音触手可及,但科技并不能带来百分百的安全,自动驾驶技术同样会带来道路侵权事故。
2018年3月18日,发生了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的案件[3]。Uber自动驾驶汽车由于决策系统的错误判断,在自动驾驶状态时,撞上了骑着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行人,车内测试员也由于一瞬间的精力不集中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人、自动驾驶系统双重保险的失效,Uber因此暂停了全球范围内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致死事故的发生带来了民众对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的质疑,但每一项新兴技术的诞生都不可能一帆风顺,高度自动化的民航飞机在运行之初,也遭受了颇多质疑,但这并未影响它的发展[4]85-88。
有学者预测,到2040年自动驾驶汽车将得到大规模普及[5]。科技不会因此而止步,我国业已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只是时间问题。作为法律人,现阶段应做的是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探求其相应的法律规则,以期从法律层面预防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在事故发生后提供公正的指引,实现法律的可预期性和妥当性。那么,现行法律规则是否可以完备的应对这一新问题?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侵权时,该如何处理?以事故原因是否是生产者能够控制的系统缺陷作为分类标准,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解释,可以初步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为了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还需在立法上添加辅助责任承担、危险源控制及责任认定的法律新措施。
二、生产者可控系统缺陷:重新解释传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处理模式
目前,传统汽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采取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二元处理模式①。笔者认为,在生产者能够控制系统缺陷时,尚未突破传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处理模式,但自动驾驶系统的人工智能属性使得机动车可以通过预设的代码自主行驶,分离了汽车驾驶员对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的控制支配和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处理模式中的机动车、机动车一方(驾驶员)、生产者在交通事故侵权中的法律角色定位进行再次确定或重新匹配。
(一)侵权工具:自动驾驶汽车
自动驾驶汽车中的自动驾驶系统属于人工智能系统,人工智能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能够模拟和拓展人类智能,进行机器学习和深度思考,从而在对大数据进行处理后产生更优更集成的处理方案[6]131。对于人工智能,学界一直就有主客体之辩,例如有学者认为因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意识而应当赋予其有限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独立承担责任[7]53。
但是,笔者认为,在人工智能继续向前发展具备独立进化和自主意识之前,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是没有意义的,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在短时间内尚不能够突破客体的束缚,是人类制造的工具,其学习能力是人类通过代码赋予的,其仍处在人类的控制之中。出于使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责任承担能力、享有独立财产的目的,赋予其独立主体资格,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似乎难以实现,也并无必要[8]49。
自动驾驶汽车仍属侵权工具,是产品,但是,考虑其人工智能属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缺陷负产品责任存在问题。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承担无过错的产品责任的法理在于生产者可以实际控制产品缺陷[9]143,但对于自动驾驶系统而言,即使生产者对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尽可能多的模拟、测试,也不能穷尽所有状况,自动驾驶系统通过自主学习产生的行为生产者不能全部把握,其行为有时难以预料。
此时,生产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动驾驶系统,其隐性系统缺陷使得道路侵权具有不可预测性,在此种特殊情况下用产品责任归责生产者是说不通的。生产者或许还能通过“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免责。但可以确认的一点是,在生产者能够控制系统缺陷的情境中,自动驾驶系统及自动驾驶汽车仍属于产品,是侵权工具。因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侵权,仍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非责任承担主体:驾驶员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表述并不明确,学理上通常采用日本民法理论上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来判断机动车一方,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被解释为机动车一方。在多数情况下,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合一,因此本文仅对机动车一方为驾驶员的情形予以讨论。
所以,在普通机动车中,驾驶员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作为机动车一方。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其特征在于行驶过程中不需要人类参与,又被称为无人驾驶,是指在没有人工操作和干预的情况下,依靠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车辆自主行驶的机动车辆[10]79。因此,自动驾驶系统的介入使得传统汽车中的驾驶员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大大降低,驾驶员变为乘客,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分离,相对应的较高的注意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也不宜要求其承担。
自动驾驶汽车的“卖点”在于机器控制的理性对于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它解放了人类的四肢,带给人类舒适的乘车体验,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残疾人也可直接享受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便利。在汽车仅具有自动驾驶辅助功能时,仍属传统汽车范畴,人类的双手需要把握方向盘、双脚需要随时准备变换刹车、油门,精神也须时刻保持集中,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能力。自动驾驶辅助功能不能免除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与诚实信用义务,在遇到突发情况时需要驾驶员随时接管。
但在全自动驾驶功能下,一来具备驾驶能力的“驾驶员”可以在自动驾驶提供的舒适环境中休息,而事故的发生通常在顷刻间,唤醒一个休息中的人强求其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有时反而会更加糟糕;二来正如西方法律格言所说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身体障碍者,法律更不能期待其能够有效接管自动驾驶车。在自动驾驶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身份转变为乘客,注意义务应降低。
三、生产者不可控系统缺陷:以高度危险责任进行解释
对于生产者不可控的系统缺陷,超出传统模式解释范畴,笔者认为,通过解释高度危险责任可以填补这一缺漏。《侵权责任法》将“危险”分为“高度危险”和“一般危险”,并将一般危险做类型化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等都是一般危险的子类别[14]156。
《侵权责任法》第69条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他人损害的,由高度危险源的管理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在认定上较一般危险责任更为严格,强调有关活动和物品致害即使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也是不可避免的[15]257。以高度危险责任解释生产者控制范围之外的系统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需要解释的是其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以及谁应为高度危险源的管理者。
四、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法律新措施
自动驾驶汽车是科技进步创造的新兴事物,在解释论上应尽可能地对其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时的责任问题进行探析,意图从现行法上找出处理路径,初衷是减少制度成本。但现行法的制定毕竟是在当时的科技、社会实践背景下出台的,在处理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上仍存在漏洞,为了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应加速出台相关法律新措施。
五、结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但主要是对挂靠、无偿搭乘以及保险赔偿顺序的规定做出了一些变化。立法具有滞后性,面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应及时分析其相应法律规制。因自动驾驶汽车处在人工智能初期,尚未发生主客体的颠覆性变化,对现有责任承担模式进行重新解释,再辅助责任承担、危险源控制和责任认定的法律新措施,尚足以解决其道路侵权问题,驱动自动驾驶汽车与侵权法律规则共同向前行进。但在可预期的将来,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应法律规则便不得不需要以全新的眼光从立法论上来予以崭新的审视,这也是我们接下来需要研究的方向。
相关论文范文阅读:交通工程专业实践和实验教学探讨
【摘要】国内高校在交通工程人才实践实验环节的培养不足,需要针对此问题进行专业探讨分析,以便更好的服务社会。本文针对国内外交通工程专业培养特点,分析实践和实验教学在交通工程培养中的作用;从而构建交通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万案。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xuebaoqk.com/xblw/4709.html
《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析及规则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