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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4 17:29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次
[摘要]秦简所见的公田官田是不同时期秦政府所经营管理田地的称谓,后者确系由前者改称而来。派遣徒隶垦种公田除数量要满足所需外,垦田技能也是一种重要考量。这些徒隶几乎覆盖了当时所有的刑徒种类,其口粮表面上由田官供给,实质上仍可能是由其原监管部门
[摘要]秦简所见的“公田”“官田”是不同时期秦政府所经营管理田地的称谓,后者确系由前者改称而来。派遣徒隶垦种公田除数量要满足所需外,垦田技能也是一种重要考量。这些徒隶几乎覆盖了当时所有的刑徒种类,其口粮表面上由田官供给,实质上仍可能是由其原监管部门发放。戍卒、百姓居赀赎债者等自由民被派遣垦种公田,其口粮多由田官禀给,在朔日或月初发放。里耶秦简所见禀食标准与睡虎地秦简规定有异,当是秦统一前后禀食制度变化的一种体现。在开垦荒田、种粮配置、禾稼生长、谷物收获等各个阶段,秦政府制定的指导原则和提供的制度保障都堪称科学严密,这些对公田生产的合理有效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田田官徒隶运作里耶秦简
一、引言
农业是秦社会经济生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是以《商君书》等为代表的传世文献,还是以秦简资料为主要代表的出土文献,都显示了秦政府对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众所周知,秦的农田有政府经营管理的公田与百姓耕种的民田之分。对于前者,现有秦简资料中还有“公田”“官田”等不同名目。正如里耶秦简8-63“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1\](P48)所显示的,秦存在县级政府经营管理的公田。从“左公田”的职官称谓上看,县级公田的管理机构应该还有一个“右公田”,且在左、右公田之上,很可能还存在一种名为“公田”的机构。简文中的“公田吏”,或即与此含义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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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是2010年5月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哈尔滨师范大学主办,本刊倡导和追求学术性、科学性、理论性和时代性的统一,为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语言学、文学、文化学、传播学等学科及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学术交流提供理论园地。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田”名目大体只存在于秦统一之前。现有资料显示,自简8-16“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1\](P31)最早出现“田官”后,该机构在里耶简中一直频繁出现,如秦始皇三十年(前217)二月(简8-672)、六月(简8-1566)、九月(简9-982),三十一年(前216)正月(简8-764)、四月(简9-901+9-902+9-960+9-1575)、六月(简8-781+8-1102)、七月(简8-1574+8-1787),三十二年(前215)十月(简9-2294+9-2305+8-145)、三月(简9-500),三十四年(前213)十二月(简10-1170),三十五年(前212)八月(简8-900),秦二世元年(前209)八月(简9-2032)。\[2\]如此,在“田官”一直履行着经营管理县级公田职能的同时,\[3\]无法推测出还存在另外一种名为“公田”的机构。
至于“官田”,里耶简中亦有显例。简8-165“□官田一”\[1\](P100)出现了“官田”一词。又简8-672云:“卅年二月己丑朔壬寅,田官守敬敢言【之】官田自食薄(簿),谒言泰守府□。”\[1\](P199)该简不仅明确出现了“官田”,还显示“官田自食簿”正是田官所制簿籍。所谓“官田自食”,或与里耶简中的如下简文有密切关系:
(1)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齎。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卅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龏移过所县乡。/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以律令从事。/嘉手。(5-1)
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5-1)(背)\[1\](P1)
(2)卅五年二月庚申朔戊寅,仓□择敢言之:隶□为狱行辟书彭阳,食尽二月,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牍(续)食。节(即)不能投宿齎。迁陵田能自食。未入关县乡,当成齍,以律令成齍。来复传。敢言之。(8-169+8-233+8-407+8-416+8-1185)\[1\](P102)
(3)卅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疏书吏、徒上事尉府者牍北(背),食皆尽三月,迁陵田能自食。谒告过所县,以县乡次续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齎。当腾腾。来复传。敢言之。(8-1517)
令佐温。更戍士五城父阳翟执。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8-1517)(背)\[1\](P344-345)
显然,上述三则简文都属于同一类型。文书主体是因本县有人员外出公干,仓官请求县廷告知公干人员所经县乡依次续食。整理者认为,简(1)狱佐辨、平、士吏贺禀食至甲寅日为止,即七月十五日,其后由过所县乡供食。\[1\](P3)依此,简(2)隶□禀食至二月底;简(3)令佐温和更戍士伍(翟)执、痤禀食至三月底。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4\](P69)故简(1)至简(3)中,对于那些已经领取了口粮而又有公干任务者,原来负责为其禀食的仓官,都要详细报告他们的禀食时段。简文中出现了“某县田能自食”,尤为值得注意。
简(1)是零阳县仓守阳请求该县长吏告知狱佐辨、平与士吏贺具狱所经过的县乡,为他们提供口粮。显然,迁陵县就是上述人员具狱所途经之地,迁陵守丞也指示该县仓啬夫为他们提供了口粮。在发给零阳县长吏的文书中,仓守阳还强调了“零阳田能自食”。所谓“零阳田”,当指零阳县所经营管理的官田,可进一步引申为其上所产出的粮食。\[5\]细绎简文语义,此“自食”当与所经县乡之“续食”相对,很可能是指零阳县公干人员尚未出境时由本县提供口粮。简(2)(3)迁陵县仓啬夫强调“迁陵田能自食”,也与之类似。将相关粮食支出制成簿籍上报,很可能就是与简8-672“官田自食簿”相似的一类簿籍。值得注意的是,简(1)等简文涉及的供粮官署都是仓,尚与简8-672显示的“官田自食簿”由田官制作存在一定差别。但仓的储粮来源既与官田的粮食产出有密切关系,\[6\]则仓、田官都制定有此类簿籍,似亦合情理。综上可见,秦的“官田”系由“公田”改称而来。\[7\]二者既是不同时期秦政府所经营管理田地的不同称谓,并无任何本质上的差别,以下为行文方便,皆称其为公田。
那么,秦政府究竟怎样经营管理其所掌控的县级公田呢?秦政府的县级公田经营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如何?这些都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限于材料,以往的相关研究较为缺乏。\[8\]近年来随着里耶秦简等资料的不断刊布,学界或围绕秦代公田问题展开讨论,\[9\]或在讨论“田官”性质时对公田问题有所涉及,\[10\]所取得的成果不少,但相关领域似仍有若干剩义。此外,新近刊布的里耶秦简(贰)等又提供了若干新的材料。故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拟从徒隶、戍卒、居赀赎债者等劳动力的供给,以及垦种公田的具体运作等层面,对秦的县级公田问题再作些探讨。
二、徒隶的供给
为垦种公田提供所需的劳动力,是秦政府经营管理公田的重要内容。从里耶简所载看,这些劳动力主要有徒隶、戍卒、百姓居赀赎债者。关于秦政府为垦种公田配备徒隶,里耶简中有如下一则材料:
(4)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8-755+8-756+8-757+8-758+8-759)\[1\](P217)
由简文可知,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始在迁陵设县,次年就要垦种公田。当时甚至以“令”的形式规定:“徒少及毋徒,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即用于垦种公田的徒隶数量不足或没有徒隶,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治虏御史,由治虏御史调配。由此可见,秦政府对垦种公田是极为重视的。又简8-1622云:“田大事殹,不务田而为它事,亟论当田不□。”\[1\](P370)简文虽有所残缺,但“当田”等信息可与简(4)对读,可知亦是针对公田垦种而言的。在秦统治者看来,垦种公田是“大事”,如果不务此而致力于其他事情,是要被严肃处理的。简(4)司空厌等人获罪就是这类典型。作为管理迁陵县徒隶的部门长官,司空厌由于“失弗令田”而坐罪,具体缘由包括“有徒而弗令田”与“徒少不傅于奏”两个方面。
上揭秦令及处罚实例皆表明,满足公田生产所需是分派徒隶所优先考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分配徒隶至公田劳作并不只有劳动力是否充足的考量。新近刊布的里耶秦简(贰)恰好提供了这方面的材料:
(5)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贰春乡敬敢言之:从人城旦皆非智(知)田殹(也),当可作治县官府。谒尽令从人作官府及负土、佐甄,而尽遣故佐负土男子田。及乘城卒、诸黔首抵辠(罪)者皆智(知)田,谒上财(裁)自敦遣田者,毋令官独(9-22)遣田者。谒报。敢言之。今敬正月壬子受徒,弗报。(9-22)(背)\[11\](P33-34)
所谓“田”,当与“槎田”同义。简8-355云:“【黔】首习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习俗槎田岁更,以异中县。”\[1\](P136)校释小组指出,“槎田”可能是指斫木为田,“岁更”意为每年更替,“槎田岁更”应是指一种耕作制度。\[1\](P137)此说可从。结合简(5)“从人城旦皆非知田”的信息看,这种不同于内地的耕作方式具备一定的操作难度,并非所有人皆能轻易掌握。简(5)的大意应当是贰春乡啬夫认为从人城旦都不会槎田,但可以在官署劳作,因此请求让他们从事作官府、背土及辅助制作瓦器等工作,而让先前背土、辅助制作瓦器的男子槎田。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具备槎田技能。此外,他还认为守城士卒、在官府抵罪的普通百姓可以从事相应劳作,正是因为他们“皆知田”。综上可知,用于垦种公田的劳动力除数量必须满足所需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
一般而言,秦政府利用徒隶垦种公田,是通过司空、仓等徒隶监管机构向田官交付徒隶实现的。里耶简“作徒簿”常见二者向田官交付徒隶的实例。为便于讨论,兹辑录相关材料如下:
(6)卅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城旦司寇一人。鬼薪廿人。城旦八十七人。仗城旦九人。隶臣毄(系)城旦三人。隶臣居赀五人。·凡百廿五人……廿三人付田官。
□□【八】人。□□十三人。隶妾墼(系)舂八人。隶妾居赀十一人。受仓隶妾七人。·凡八十七人……廿四人付田官。
小城旦九人……六人付田官。
小舂五人。其三人付田官。(8-145+9-2294+9-2305)\[12\](P192-193)
(7)小城旦十人。其八人付田官。二人载粟输。(8-162)\[1\](P99)
(8)之。【付】小隶妾八人。六人付田官。一人收鴈,豫。(8-444)\[1\](P150-151)
(9)一人付田官……其廿六付田官。(8-663)
五月甲寅仓是敢言之:写上。敢言之。(8-663)(背)\[1\](P196)
(10)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最。大隶臣积九百九十人。小隶臣积五百一十人。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凡积四千三百七十六……女五百一十人付田官……女卌四人助田官。(10-1170)\[12\](P197-198)
此外,尚有如下一则简文值得注意:
(11)□AⅠ□AⅡ□钱□。AⅢ一人徒养,渭。BⅠ一人载粟,畜。BⅡ·小舂五人,BⅢ其三人付田。BⅣ(8-239)\[1\](P120)
简(11)虽有所残缺,仍易知是一份典型的作徒簿。校释小组将“田”点断,显然认为是将三名小舂交付至“田”。然而,现有“作徒簿”资料所见多为将徒隶交付“田官”(如上揭简(6)至简(11)均是如此),还很少出现“田”接受徒隶的记录。\[13\]因此,我们认为简(11)很可能也不会例外。“田”字之后残缺的应该还有“官”字,因此不宜将其点断。
简(6)是司空编制的“日徒簿”,记载了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十月二十七日的徒隶劳作安排。除仗城旦9人是老年男性刑徒外,城旦、鬼薪等116人都是成年男性刑徒。上述125人中,共计23人交付田官。隶妾系舂、隶妾居赀等87人都应是成年女性刑徒,其中24人交付田官。小城旦9人是未成年男性刑徒,其中6人交付田官。小舂5人是未成年女性刑徒,其中3人交付田官。此外,简(7)小城旦10人,其中8人交付田官。简(11)小舂5人,其中3人交付田官。秦代司空管理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者,仓管理隶臣妾,故简(7)(11)也应是司空编制的“日徒簿”。简(8)“付小隶妾”虽语义未明,但与司空接受仓之隶妾——“受仓隶妾”——显然有异,故该简很可能是仓编制的“日徒簿”。小隶妾8人是未成年女性刑徒,应是其中6人交付田官。简(9)亦是仓编制的“日徒簿”,记载了五月甲寅日的徒隶劳作安排。“一人付田官”“其廿六人付田官”应表明,两类不同自然身份的徒隶共计27人交付田官。简(10)则是仓编制的“月徒簿”,记载了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十二月的徒隶劳作安排。该月大隶妾累计2876人次,其中510人次交付田官,44人次“助田官”。
由上可见,从自然身份上看,交付田官的徒隶既有成年男性,也有成年女性,还有老年男性;既有未成年男性,也有未成年女性。因此可以说,垦种公田的徒隶几乎覆盖了各种自然身份类型。至于徒隶的具体种类,简(6)成年男性刑徒共有城旦司寇、鬼薪、隶臣系城旦、隶臣居赀,老年男性刑徒有仗城旦,简文并未说明究竟是哪些被交付至田官,因之也难以确定其具体构成。但此情形也正说明了其交付标准主要是依据徒隶的自然身份,而非其具体种类。因此,结合司空派遣徒隶至田官的频繁性考虑,应该可以断定,除城旦司寇这类性质特殊且数量较少的徒隶外,\[14\]城旦、鬼薪、隶臣系城旦、隶臣居赀、仗城旦均是秦代司空派遣至田官的徒隶种类。
同理,简(6)所见的各类成年女性刑徒也应是司空派遣至田官的徒隶种类。“□□【八】人。□□十三人。隶妾系舂八人。隶妾居赀十一人。受仓隶妾七人”表明,此处除隶妾来源于仓外,其余徒隶都是司空自身监管的。而司空监管的成年女性刑徒中,除该简所见的隶妾系舂、隶妾居赀外,最常见的当属舂、白粲了。故简文残缺处极有可能就是这两种徒隶。由此,舂、白粲、隶妾系舂、隶妾居赀亦皆为司空派遣至田官的徒隶种类。此外,简(6)所见有仓派遣至司空的隶妾,简(10)交付田官之“女”亦系指隶妾,简(6)(7)均明确见有小城旦,简(6)(11)明确见有小舂,简(8)见有小隶妾,他们均是派遣至田官的徒隶种类。值得注意的是,现有“作徒簿”资料还没有交付隶臣至田官的记录。但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4\](P72)显然,隶臣垦种公田的情形也是切实存在的。由上可见,秦代派遣至田官的徒隶应当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隶臣系城旦、隶妾系舂、隶臣居赀、隶妾居赀、仗城旦、小城旦、小舂、小隶妾等,几乎覆盖了当时所有的徒隶种类。
徒隶被派遣至田官后,须在田官的调配下积极劳作。里耶简9-169云:“府。田官不勉力调护劝勉作。”\[11\](P80)简文应该是说,田官未能合理安排并劝勉徒隶等人员进行公田生产。结合简(4)司空厌等“失弗令田”的情况看,田官“不勉力调护劝勉作”也会受到相应的责罚。换言之,对徒隶等劳动力进行合理田作分工并劝勉其积极劳作,正是田官的重要职责之一。至于众多类型的徒隶垦种公田,他们的口粮供给情况如何呢?
里耶简8-1566恰好提供了这方面的珍贵资料:
(12)卅年六月丁亥朔甲辰,田官守敬敢言之:疏书日食牍北(背)上。敢言之。(8-1566)
城旦、鬼薪十八人。小城旦十人。舂廿二人。小舂三人。隶妾居赀三人。戊申,水下五刻,佐壬以來。/尚半。逐手。(8-1566)(背)\[1\](P362)
该简信息完整,是田官上呈迁陵县廷的一份文书,主要内容是上报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六月十八日的食者名籍。揆诸情理,田官既然接受并督促徒隶劳作,则与其当日的口粮供给也应是有所关联的。简(12)“日食”在秦简中习见,是一种按日供给口粮的方式,与“月食”即按月出粮恰好相对。\[15\]简文大意是在简牍背面分条记录当日获取口粮者的名单,亦即该简背面所详细列出的人员。田官在甲辰日(十八日)上呈该文书,但直到戊申日(二十二日)才送达县廷,期间相隔4日之久。由此看来,并非等县廷收到或批复文书后,徒隶才能得到当日口粮。如此,简(12)徒隶的甲辰日口粮很可能就是由田官直接供给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从现有禀食资料看,田官一般发放整月或多日口粮,且禀给对象仅包括各类戍卒和百姓居赀赎债者,并不见给任何徒隶禀食的记录(详见下文表1)。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简(12)所列城旦、鬼薪、小城旦、舂、小舂、隶妾居赀,无一例外都是从司空接受的徒隶。司空一般发放某一天的口粮给多人,属于典型的“日食”。如简8-212+8-426+8-1632:“径廥粟米一石九斗五升六分升五。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丁巳,司空守增、佐得出以食舂、小城旦渭等卌七人,积卌七日,日四升六分升一”;\[1\](P115)又如简8-216+8-351:“□司空守茲、佐得出以食舂、小城旦卻等五十二人,积五十二日,日四升六分升一。”\[1\](P116)可以想见,司空对本部门直接监管下的徒隶作出劳作安排后,就是采用此种出粮方式的。而从上述分析看,简(12)徒隶口粮的供给方式,与此正相一致。故而可以认为,司空监管的徒隶被派遣至田官劳作时,其口粮表面上由田官供给,实质上仍可能是由司空发放。此外,对于仓派遣至田官劳作的徒隶,其口粮禀给亦当可作如是观,即表面上由田官供给,实质上仍可能是由仓发放。
综上,满足公田生产所需是分派徒隶所优先考虑的。除劳动力需充足外,徒隶垦田技能也是其中的重要考量。秦代派遣至田官的徒隶几乎覆盖了当时所有的徒隶种类,其口粮表面上由田官供给,实质上仍可能是由徒隶监管部门仓、司空发放。
三、其他劳动力的供给
除前文所述徒隶外,秦政府还派遣其他类型的劳动力垦种公田,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戍卒和百姓居赀赎债者。与徒隶不同,百姓居赀赎债者、戍卒都是具有自由身份的编户民。\[16\]他们垦种公田又具有怎样的特性,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秦代戍卒是服戍边劳役的群体总称,和参与野战的材官、骑士尚有较大区别。\[17\](P78)里耶秦简所见有更戍、冗戍、屯戍、罚戍、吏以卒戍、谪戍等行戍群体。简8-482云:“【尉】课志:卒死亡课,司寇田课,卒田课。·凡三课。”\[1\](P165)该简是尉制作的考课文书,其中戍卒的死亡、垦田情况都是尉的考课项目。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秦代县行政中,作为职能机构的“官”负责制作“计”“课”文书,而辅助机构“曹”则需对官呈上县廷的计、课执行校计、定课和整合的手续,两者职务存在分工。\[18\]足见秦代戍卒是由尉(官)管理的,且垦种公田正是戍卒的重要职责之一。里耶简9-1247恰好提供了这方面的实例:
(13)卅三年迁陵冗募戍卒当田者二百
(率)之,人四亩。(9-1247)\[11\](P281)
简文虽残断,但关键信息可识。所谓“冗募戍卒”,亦见于简8-132+8-334“冗募群戍卒百卌三人”。\[1\](P70)冗募者实则就是冗戍者,当指以“冗”的方式募集而来的戍卒,亦即在规定期限内长期服戍边劳役的行戍群体。\[17\](P70)简(13)说明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迁陵县用于垦种公田的冗戍士卒达两百余人。
至于口粮供给,里耶简常见田官对戍卒、居赀赎债者出粮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其出粮方式尚有“出禀”与“出贷”之别,前者如简8-1574+8-1787:“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出禀屯戍簪褭襄完里黑、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各九斗少半”,\[1\](P363)简8-1328:“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娙出禀居赀士五江陵东就娤”;\[1\](P311)后者如简8-781+8-1102:“卅一年六月壬午朔丁亥,田官守敬、佐、禀人娙出貣罚戍簪褭坏(褱)德中里悍”,\[1\](P226)简9-1117+9-1194:“径廥粟米四斗泰半斗。卅一年六月壬午朔朔日,田官守敬、佐、禀人娙出貣(贷)居赀士五(伍)巫庳处阑叔五月乙亥以尽辛巳七日食。”\[11\](P262-263)为讨论方便,兹将相关信息制为表1。
所谓“出禀”,即发放粮食;“出贷”,即有偿借予粮食。二者皆是里耶秦简中常见的出粮方式。从上表可知,哪怕是同种身份类型的人员,他们有的可以由田官禀给口粮,有的则只能向田官借贷,如简8-1328、9-1117+9-1194都是居赀者,前者可以得到禀给,后者则是贷粮;再如简8-2246、9-763都是罚戍者,前者可以得到禀给,后者亦只能借贷。
从田官的出粮数量看,简8-764、9-762、9-174+9-908、9-901+9-902+9-960+9-1575都是一石九斗少半斗。以秦国成年男性从事一般强度劳作每天2/3斗的口粮标准计算,\[19\]正好是29天的口粮,与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正月、六月皆为小月相合。简8-2246罚戍公卒、罚戍士伍口粮合计4石,则二人分别为2石,正好是30天的口粮,亦与当年七月为大月的情形相合。此外,简8-1574+8-1787“一石八斗泰半”是28天的口粮,可能是由于某种原因扣除了两日口粮。如此,简8-764、9-762、8-2246等都应属于典型的“月食者”,即由田官发放整月口粮。而简9-901+9-902+9-960+9-1575等则是向田官借贷整月口粮,显然是缺乏口粮来源的。这当是由于他们在一定时期内未能为官府服劳役,因此亦不能获得官府的禀给。\[17\](P68)可见,被派遣至田官的戍卒、居赀赎债等人员可能并非每天都需进行劳作。
需要指出的是,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4\](P72)即隶臣从事一般强度的劳作,每月口粮为2石;若从事垦种公田的重体力劳作,则二月至九月每月口粮为2?5石。又秦律《仓律》规定:
(14)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4\](P79)
(15)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4\](P81)
从简(14)(15)可知,城旦、免隶臣、隶臣从事筑墙或其他与之强度相当的劳作,每日口粮均为“旦半夕参”;从事看守官署或其他一般强度的工作,则“参食之”。所谓“旦半夕参”,即早上1/2斗,晚上1/3斗,合计每日5/6斗。以每月30天计算,每月口粮恰好为2?5石。所谓“参食之”,即早、晚皆为1/3斗,合计每日2/3斗,每月恰好为2石。此正如有学者所归纳的,秦代地方禀食标准不存在社会阶级划分,而是因其自然身份和劳作不同而不同。其中从事重劳作,成年男子每日禀食5/6斗;其他情况,成年男子每日禀食2/3斗。\[19\]而从表1可知,除简8-764、9-762出粮时间在一月份,简8-1328、9-552时间不明,其他均是五月至七月之间,皆在《仓律》禀给2?5石月食的时间范围内。但据上文分析,田官的出粮数量多与每月2石相合。究其原因,当主要是因为睡虎地秦律皆为秦统一前的法律条文,而里耶简则主要是秦统一后迁陵县的行政档案记录,二者尚存在相当的时间差异。质言之,上述月食数量差异应可视作秦统一前后禀食制度变化的一种体现。
此外,田官对戍卒、居赀赎债者的出粮时间也值得注意。简9-901+9-902+9-960+9-1575“卅一年四月癸未朔□未”虽不能确定具体日期,但“四月□未”也只可能是四月乙未(四月十三日),或四月丁未(四月二十五日)。故上述13例出粮记录中,有6例是在朔日完成的,占总数的46?2%弱。此外,每月上旬除朔日之外还有5例,占总数38?5%弱。也就是说,每月上旬禀食共占84?6%强。而中下旬合计2例,只占总数的15?4%弱。因此可以说,每月初一的确是禀食的高峰时期。田官多在月初进行禀食或贷食的推测,可能更加符合实际。
综上所述,戍卒、百姓居赀赎债者等自由民被派遣垦种公田,其口粮多由田官禀给,在朔日或月初发放。里耶秦简所见禀食标准与睡虎地秦简规定有异,当是秦统一前后禀食制度变化的一种体现。
四、垦种公田的具体运作
现有秦简资料涉及开垦荒田、种粮配置、禾稼生长、谷物收获等公田生产的各个阶段,从中亦可概见秦政府垦种公田的具体运作情况。
对于公田生产而言,开垦荒田应是其中重要且基础的一项。简9-1869云:“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田官守敢言之:上豤(垦)田课一牒。敢言之。”\[12\](P187)这是田官向迁陵县廷上报的一份“垦田”考课文书,显然是针对公田的垦种而言的。“垦田”在秦汉简牍中习见,应主要是指开垦草田。简9-2350:“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籍以为田。典缦占。九【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垦)草一牒。敢言之。”\[12\](P194)士伍吾武向田守武申请在武门外开垦六亩草田,后者上报迁陵县廷时即称“上黔首垦草一牒”。简9-14亦云:“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茲爰书:南里寡妇憖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12\](P179)寡妇憖向贰春乡茲申请开垦一百二十步(半亩)草田,后者上报县廷时也应称“上黔首垦草一牒”。
据晋文先生研究,秦的授田有草田、垦田、舆田和税田之分。“草田”是未开垦的荒田。草田在开垦后即被称为“垦田”,在垦田里确定实际耕种并纳税的垦田即称为“舆田”,在舆田里最终按比例和税率测算的纳税舆田则称为“税田”。\[20\]于公田而言,自然只会有“草田”和“垦田”之分。若动词“垦田”的开垦对象亦包括后者,则殊不合理。从这一层面来看,简9-1869“垦田课”确实是针对官府开垦荒田的。简(4)“司空厌等失弗令田”云云,或即也包括了未能开垦荒田。因为洞庭郡守指责司空厌等人“失弗令田”的主要依据是“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即在迁陵设县后的第二年到第四年就应当垦种公田。可以想见,这是一个刚刚经历政权更迭、统治秩序初步建立的特殊时期,迁陵县辖境很可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荒田,其中很大一部分应是转由政府直接垦种的。
农作物具体种植时,首先就涉及到了种粮问题。睡虎地秦简《仓律》云:“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4\](P65)简文规定各县所留作种籽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蔡万进先生认为,这说明封建国家是供给农业生产以种粮的。\[21\](P73)依蔡先生所言,此类种粮当既供应公田生产之需,又供给民田生产所需。张金光先生则认为,该律文所反映的无疑是关于县级所直接管理的国营耕地上的种子留备以及存储状况。\[22\](P5)即此类种粮是专门供应公田生产所需的。今按:里耶简9-533+9-886+9-1927云:“廿六年后九月辛酉,启陵乡守枯、佐□、禀人矰出麦四斗以贷贫毋穜(种)者贞阳不更佗。”\[11\](P150)清楚地表明确实存在秦政府借贷贫民种粮的现象。故各县所留作种籽的麦子,除供应公田生产所需外,或许也包含了用于贷予贫民的部分。
又秦律《仓律》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4\](P65)所涉遍及稻、麻、禾、麦、黍、荅(小豆)、菽(大豆)等谷类、豆类、经济类作物。上揭各县所留麦种既然包括供给公田生产所需、贷予贫民种粮两种用途,则县中所留稻、麻、禾、黍、荅、菽等种粮亦当可作如是观。需要指出的是,此律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粮用量作出了如此具体详尽的规定,应当主要是针对公田而言的。但毫无疑问,这种规定是建立在当时的生产经验基础上的,故无论是对公田还是民田的垦种,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简文规定如果是良田,用不到相应数量也是可以的。这种既科学指导又灵活变通的下种规定,无疑为秦农业生产的合理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此外,农作物的生长过程亦是农业生产所必经的重要阶段。在此过程中,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庄稼的长势,进而影响到作物的最终产量。秦律《田律》有如下相关规定:
(16)雨为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4\](P40)
从“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看,这是秦中央政府对地方各县的农业管理规定。律文规定下了及时之雨和谷物抽穗,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受雨、抽穗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顷数。禾稼已经生长后才下雨,也要报告雨量多少以及受益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水涝、蝗虫和其他害虫损伤禾稼,也要报告其受灾顷数。
在此,首先要弄清楚简(16)究竟是针对公田还是民田,抑或二者兼而有之。高敏先生认为,该律文说明土地是由封建国家直接控制,有专门管理封建国有土地的官吏。\[23\](P140)但他又指出,国有土地除官府用奴隶去耕种者外,还有强迫农民去耕种的。其方式大约有两种:一是把国有土地以份地形式“授田”给农民,二是把国有土地直接租佃给农民耕种。\[23\](P142)可见,高先生认为简(16)所针对的实际上包含了公田、民田二者。笔者亦赞同此说。但很显然,秦中央政府要求地方各县上报公田、民田的上述各种情况,其意义是不尽相同的。
晋文先生曾论述云,在确定田租的过程中,计算“税田”的关键在于核实“舆田”的面积,测算产量租率的关键在于如何预估产量。主要就是基层官吏在春天播种期间去勘察、记录和上报备案每户耕种多少舆田的数量或范围,然后观察其庄稼的出苗,到秋收前后再评估庄稼长势与禾谷成色以确定不同的租率,并最后验收。\[20\]依此,对于民田而言,简(16)的相关规定应是确定田租的必要内容和重要步骤。而对于公田来说,由于其上所有粮食产出皆归国家所有,自然不存在确定田租之说。如此,秦中央政府要求各县及时上报雨后公田的播种面积、禾稼的受益情况,以及旱、涝、风、虫后的受灾情况,当另有目的。我们认为,这固然是由于中央政府要求及时掌握公田禾稼生长信息,以对全国粮食收成做出正确评估,但除此之外,为便于对管理公田的相关官吏进行考课,应当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如上所述,各县所上报的内容均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且都具体到了实际顷数。如此,排除这些客观因素后,秦政府对相关吏员的考课,某种程度上便具备了量化的操作条件。
至于农作物的收获阶段,上揭简(10)“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中,有“女卌四人助田官”一项。“”当与“穫”同义,《说文·禾部》:“穫,刈谷也。”\[24\](P141)即收割庄稼。至于此处的“助”,同简还有“女六百六十人助门浅”一项。黄浩波先生指出,简文中由“助”“与”“系”等引导的都属于临时而具体的事务。\[25\]如此,“女卌四人助田官”当是仓派遣44人次的大隶妾至田官从事临时性的收割劳作。如前文所述,从事田作事务的隶臣一般是以月食形式受到禀给的,交付田官垦种公田的戍卒、居赀赎债者亦多可领取或需借贷整月口粮,这当与其从事劳作的长期性密切相关。与之相对,农作物的收割正处于农忙时节,其季节性、时效性尤为显著。如此,仓派遣大隶妾至田官专门从事收割劳作,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综上所述,在开垦荒田、种粮配置、禾稼生长、谷物收获等各个阶段,秦政府制定的指导原则和提供的制度保障都堪称科学严密,这些对公田生产的合理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限于材料,以往秦的公田问题并未得到充分探讨。以裘锡圭先生的研究为例,在近3万字的长文中,只有千余字涉及秦代官有农田的经营。\[8\]随着近年来里耶秦简等资料的逐渐刊布,虽然学界对秦的公田问题掀起了一股讨论热潮,但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上尚需进一步检讨。如魏永康先生认为,秦公有土地的管辖可以划分为都官所属、郡县所属和田部所属。\[26\]魏先生所言之“都官”是就田官而言的,但田官实系迁陵县属诸官之一,\[27\]故田官所属实则就是县级所属。魏先生所言之“郡县”是就简8-63的“公田”机构而言的,但它实则是秦统一前的称谓,与统一后改称之“官田”名异实同。此外,魏先生所言之“田部”,实则应是管理民田事务的机构。\[28\]故现有资料所见,秦的县级公田应该仅有“田官所属”一种。
此外,本文还从徒隶、戍卒、居赀赎债者等劳动力的供给、垦种公田的具体运作等层面,对秦政府之于县级公田的经营管理情况作了一定考察。可以发现,在开垦荒田、种粮配置、禾稼生长、谷物收获等各个阶段,秦政府制定的指导原则和提供的制度保障都堪称科学严密,这些对公田生产的合理有效进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必须看到,现有相关材料仍较为有限,秦公田生产的诸多运作细节尚不得而知。相信随着更多相关材料的刊布,秦政府对县级公田的经营管理情况会愈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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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县级公田的劳动力供给与垦种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