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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人民主体性的制度彰显

发布时间:2021-10-14 17:04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咨询网浏览:

摘要:对人民主体性的表达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制度层面着眼,人民主体性既体现为社会主义制度为作为主体的人民服务的自为性,也体现为作为主体的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能动性,还体现为作为主体的人民自

  摘要:对人民主体性的表达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制度层面着眼,人民主体性既体现为社会主义制度为作为主体的人民服务的自为性,也体现为作为主体的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能动性,还体现为作为主体的人民自己支配自己的自主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主体性最强有力的制度表达‍‌‍‍‌‍‌‍‍‍‌‍‍‌‍‍‍‌‍‍‌‍‍‍‌‍‍‍‍‌‍‌‍‌‍‌‍‍‌‍‍‍‍‍‍‍‍‍‌‍‍‌‍‍‌‍‌‍‌‍。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秉持人民立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福祉,接受人民检验,在彰显人民主体性中持续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

  关键词:人民主体性; 国家治理现代化; 制度建设

人民主体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强国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途径,强调了制度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从价值层面审视,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牢牢把握人民主体性是重要的价值引领和价值原则。 在当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要围绕巩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任务,健全完善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各项制度,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通过对人民主体性的制度彰显,不断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向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前进。

  人民主体论文范例:人民币国际化对东亚经济合作的影响

  一、坚持人民主体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人民主体性思想是对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鲜明阶级性和价值旨归。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人民公共利益,凝聚人民主体力量,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民主体性的集中表达,也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导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1]。 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以人民主体性为导向。

  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是有原则的、有立场的。 以谁为中心、为谁服务、代表谁的利益,决定着制度的性质,影响着制度的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则,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最坚定的政治立场,顺应人民需求,维护人民利益,彰显着人民至上的鲜明价值取向。 一方面,从制度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依据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和理论根基的科学制度和治理体系。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 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的主要生产者,也是社会变革和建设的主体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顺应人民的实际需求、汲取人民的经验和智慧、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植根于中国大地形成的,其始终遵循人民史观的价值指引,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凝聚民心的强大制度优势。 另一方面,从制度形成的实践过程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体现着人民的意愿和意志,凝聚着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近代以来,在寻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革命进程中,无论是农民起义还是资产阶级革命,都因为未能调动起民众的力量而走向失败,只有代表着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将“革命为了人民”的口号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最终赢得了革命的胜利。 革命胜利后,在对自主平等和当家作主的期盼中,社会主义制度成为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 之后,在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壮大的热切诉求和不懈探索中,以改革开放为新的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开始形成并不断完善,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依托和保障。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人民选择和奋斗的结果,也是中国人民利益得以表达和保障的最佳制度形式。 在这一制度下朝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迈进,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第二,实现人民公共利益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国家治理现代化追求的是达到“善治”。 所谓“善治”就是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治理状态,其中就蕴含着人民主体性的价值追求。

  人民是一个群体概念,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推动其发展或者说在其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群体中每一个人组成的合力。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将理想的社会制度表述为“让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2],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则是通往这一理想制度的基础。 也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利益,更要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 只有坚持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诉求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只有将社会制度建构在“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3]时,社会才能趋于稳定,国家治理现代化才有可能实现。 反之,如果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诉求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相背离,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得不到制度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只能成为奢望,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就难以实现。 由此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必须以把人民确立为其价值观念的主体和价值标准为前提。

  第三,凝聚人民主体力量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保障。 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都离不开人民。 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探索出中国革命的独特道路,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最新的制度表现形式,是中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 中国人民既是这一制度体系的建构者,也是推动这一制度体系不断创新发展的完善者。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进程中,就对未来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进行了思考,并领导人民为建立新的国家制度进行了艰辛探索。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充分调动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并对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建立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彰显出巨大的优越性和生机活力。 这种优越性和生机活力显现于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蕴含于人民群众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首创精神之中。 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都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与人民主体力量的有机统一。 正是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党带领人民群众,立足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根据群众需求确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原则,依托群众智慧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走向成熟。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主体性的制度表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中华民族复兴大业得以实现的制度体系,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依靠的制度体系,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人民主体性的鲜明表达和坚实保障。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制度层面着眼,人民主体性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从客体对主体的关系看,指作为客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作为主体的人民服务的自为性,即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利益的维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每一项制度优势又都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核心。

  社会制度从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以人为内在尺度和价值取向的规定。 也就是说,它不仅是对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总体反映,而且是对置身于其中的人的主体性的反映,而制度的先进性与人的主体性的程度息息相关。 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就在于保障人民的利益,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阶段。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国家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制度支撑,也为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供了保障;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规定了人民群众享有的政治权利,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畅通了渠道;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了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文化权益; 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了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障了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利;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权利。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聚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始终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这是从制度层面对人民主体性的全面阐释和有力表达。

  第二,从主体对客体的关系看,指作为主体的人民对作为客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能动性,即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能动选择和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和创新,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是中国人民自觉选择的结果,是深得人民拥护、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

  人民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新样态和新模式,离不开中国人民的创造和推动。 人民群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建主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践行主体。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缘于人民群众的需求。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外侵的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地主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通过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建立新的政权和新的制度来实现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成为当时中国民众最迫切的需求。 在艰苦的奋斗中,中国人民赢得了革命的胜利,建立起能满足自身需求、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主义制度。 改革开放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通过改革开放来发展社会生产实现共同富裕成为这一时期人民群众的最大需求,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随之建立。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体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聚焦新时代的要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制度理论走向制度实践依托于人民群众的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探索立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是对解决中国问题、推动中国社会良性发展的一种理性的制度体系的建构,其最初都是以制度理论的形式提出的。 将这些制度理论具体化为有实操性的制度形式,这一过程只能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完成。 同时,这些实操性的制度形式要体现和发挥其现实性和力量,也只能依赖于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 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和制度形式是否能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否能保持国家的稳定和有序,都要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去实现并检验。

  第三,从主体对自身的关系看,指人民作为主体自己支配自己的自主性,即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对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保障。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充分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在制度安排上充分体现了人民意志,激发了人民活力,广泛实现了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这一套制度安排,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科学制度。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 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坚持人民在国家制度中的主体地位,依据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主体意愿推进国家建设和治理,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篇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郑重承诺,也始终体现于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建设之中。 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和持续的探索,形成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就曾对未来即将要建立的新民主主义的理想政治制度进行了展望。 他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 政体——民主集中制。 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 ”[4]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围绕以人民为主体的国家权力建构和制度设计进行了积极探索。 新中国初期,由于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就把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制度参与。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性质和国家活动的基本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在党的领导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发展,并且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之中,体现在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之中,全面彰显了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服务全体人民、保障全体人民根本权益的制度价值导向。

  三、加强制度建设,在彰显人民主体性中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

  人民主体性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属性。 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人民主体性的制度彰显,以此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一,秉持人民立场,坚定制度建设的目标导向。 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拥护是国家治理的雄厚根基。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将人民立场作为始终坚守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坚守人民立场成为共产党人制度建设的行动逻辑。 因此,要坚持以人民立场为政治引领,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提升治理效能。

  秉持人民立场,其实质是解决“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 在制度建设中坚守人民立场,最根本的是要通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满足人民的生存、生活、发展、幸福等各方面的需要,做到一切为了人民。 同时,要通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保障人民在国家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围绕人民的利益,依据人民的意愿推进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做到一切依靠人民。 具体地讲,就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对民情民意的表达和民智民力的凝聚贯穿到党治国理政的全部工作之中; 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在国家治理中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总之,要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价值体系去满足人民的一切需求,解决人民的一切问题,筑牢国家治理的人民根基。

  第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凝聚制度建设的磅礴力量。 用制度体系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体系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同基本政治制度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结合起来,保证人民拥有更广泛的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从而将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落实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之中。

  当前,应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各项制度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以党的领导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 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着力发挥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大和政协等制度平台中的积极作用,真实、广泛、持久地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最大范围的团结; 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 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人民民主权利的享有和落实。 通过这些政治制度的完善,保障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让人民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广参与者。

  第三,增进人民福祉,精准把握制度建设的着力点。 强调人民主体性就是要将人民的需求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将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政方略的根本依据。 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事情抓起,让人民群众成为推进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大受益者; 不断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使国家治理现代化成果由人民共享、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5]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主体性的全新表达。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根本制度保障,核心在于统筹城乡民生保障制度。 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强化各项有利于改善民生的制度保障。 通过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让人民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大受益者。

  第四,接受人民检验,提升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效。 要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制度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制度创设、执行、监督过程中,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对制度内容、治理方式、治理效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向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不断迈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实践成效需要不断进行自我检视和评价,而其评价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 要始终围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6]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成败得失的最高标准。 同时,在对各项制度进行评判和检验的过程中,要着重检验制度的设计和落实是否顺应了人民期待、是否反映了人民需求,制度成果是否为人民所乐于接受。 总之,要把人民标准贯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将制度的完善与人民利益的保障和人民幸福的增长进程相统一,确保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增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成效。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人民日报,2019-11-06.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66.

  [3]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96.

  [4]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77.

  作者:刘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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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人民主体性的制度彰显》